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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1 ~ 2014.12.02
2014年南島民族國際會議
族群: 南島語族  
主題: 學術研究  
主辦單位:原住民族委員會
活動地點:全臺 全部

南島民族國際會議的舉辦乃是期待透過南島原住民族的產官學界代表的對話,來促進建構南島語系國家之間的互動網絡,除可提升全球對於南島文化的瞭解,並同時推動國際之間的文化聯繫,進而推升台灣原住民的國際能見度與地位。

聯合國發展計畫署定義「治理」係行使經濟、政治與行政權力,據以在各層級進行國家事務的管理。又其中包含善治(Good Governance)的概念,就其字義即「良好的治理」;概括地說,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會管理過程,其本質特徵是政府與公民對公共事務的合作管理,是政府與市場、社會的一種新穎關係。對於現今居住在泛太平洋和其他地區的原住民族而言,即為渴望和期待一種體現他們舉足輕重角色的新治理形式。

以我國為例,台灣的原住民族地區與非原住民族地區有明顯的城鄉差異,包含教育、就業、醫療…等資源,對於長期處於偏鄉地區的原住民族而言,可看出生存權長期受到了不相同的權利保障。而政府透過各種不同的福利制度與政策來「給予原住民族各種不同的福利」,但原住民族為最早居於這片土地的族群,除了為此土地重要的一份子外,更應為本土地的主人之一,本應擁有在這片土地的權益與權力;隨政權的交替與統治,此上述原住民族的議題眾多被納入了「社會福利」相關議題,以「給予」、「施予」概念出發,而非原住民族本應該即「擁有」的想法。

於台灣一波波的法制改革中,自民國90年《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修法,完成原住民因狩獵文化持有獵槍、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的除罪化。其次,民國93年《野生動物保育法》的修法,明文保障原住民依其傳統習慣獵捕野生動物的文化權利,並確立原住民依其傳統習慣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除罪化。再則,《森林法》在民國93年修法明文確立原住民依其傳統習慣採集森林產物的權利,保障原住民利用森林自然資源的文化行為。再則,民國94年《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完成,確立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文化權利的特殊性,以自決權為核心權力,強調原住民族土地、傳統領域以及自然資源權利等的確立,並係以建構原住民族傳統知識、文化習俗、法律體系為其目標,透過原住民族的集體同意權與有效參與作為實踐手段。在立法改革中,可看出政府在法制上納入了原住民族生活的慣習之考量,更制定原住民族獨有的法條打破過去僅有在社會福利保障上「施予」、「給予」的觀念,在多元文化的概念下,建立原住民應「擁有」的權利與權力之概念,此乃國家「善治」精神中重要濫觴。

然而,如前述所言,我國原住民族與非原住民族之政策或資源的執行與分配上,仍有許多問題與挑戰,如何使公共利益最大化仍是台灣原住民族期待體現的政策發展,希冀藉由南島民族國際會議的舉辦,期待透過南島原住民族的產官學界代表分享不同的經驗,從中學習符合我國原住民族架構的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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