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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0.09.14
文化部令:修正「文化部原住民村落文化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6點、第8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文化部
法規內容

文化部原住民村落文化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六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六、受理申請時間、方式及執行期程:
(一) 申請時間:原則每年受理申請一次,並得視情形增加,時間由本部另行公告。截止收件日
若遇例假日,則順延至下一辦公日。
(二) 申請方式:本案採線上或紙本二擇一方式辦理。
1、線上申請:申請單位應於提案期間至線上報名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表件。
2、紙本申請:申請單位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限內,檢送立案或登記證明影本一份、計畫書、
合作對象同意書及相關文件一式十二份,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於截止收件日下午
六時前以專人送達方式至部。
3、申請單位應事先邀集參與計畫之相關原住民及合作對象,召開討論會議,並於申請計畫
書內檢附相關紀錄。
4、提案計畫若含雇工購料工作事項,且涉及建物或土地使用者,應檢附建物或土地相關使用
同意自提案日起至少五年之證明文件;未附證明文件者不予補助。另前述建物或土地如屬
私有,需檢附所有權及授權使用同意等相關證明文件;如屬公有,需檢附該機關(構)
使用同意等相關證明文件。
5、所送申請計畫書等文件無論通過審查補助與否,均不得要求退還。
(三) 執行期程:由本部另行公告,惟最少不得低於六個月。
八、經費支用、核銷原則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應按原規劃內容及期程確實執行,除經本部指
定之團隊或專家學者提具書面建議者外,不得申請展延期程或變更內容。但如遇不可歸責
於受補助單位之事由,或天災、流行疾病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情事發生,致有變更之必
要者,應向本部申請,經核准後辦理。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廢止
或撤銷補助之部分或全部。
(二) 為促進在地青年投入原住民文化保存發展,受補助單位得聘任對原住民文化事務,有高度
參與熱誠之在地青年擔任工作人員,受補助單位於聘任該人員時,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三) 前述聘任人員之人事費用不得超過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若以業務費雇用臨時人員,其工
資及工作時數等應符合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公告之相關規定。前述個人所得應依財政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並於申請撥款核銷時,檢附「已登記辦理扣繳歸戶切
結書」。
(四) 受補助計畫不得支用項目,包含購置金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之資本門設備;餐敘(餐盒
不在此限);一般性聯誼或慰勞性活動;獎金(品)、紀念品及禮品等;網站建置及電腦
週邊設備、軟體;土地取得(含租賃)、建築物新(興)建費用;館藏文物購置;辦公室
庶務性設備、維修及基本營運(租金、水電費、通訊及網路等);販售商品製作;出差膳
雜費及行政管理費用等。
(五) 其他可補助項目舉例如下:
1、辦理活動或研習等場地租借費。
2、執行計畫所產生之交通費及住宿費,請依國內出差旅費標準編列,並核實支付。另若屬
偏遠地區得以里程數換算油資,每公里至多補助新臺幣三元。
3、出席費、鐘點費、稿費等,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編列。
4、餐費每人每餐為新臺幣八十元。
5、雜項支出應以「雜支」編列,且不得超過補助經費百分之五。
(六)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若補助
經費產生利息或有其他衍生收入者,得用於受補助計畫內容之執行;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
者,應按本部補助比例繳回。
(七) 各項業務費不得與人事費勻支流用;另各項業務費間之勻支幅度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
事前向本部申請,經核准後辦理。
(八) 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與真實性負責;及如有未依補助用
途支用、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並繳回部分或全部補助經費外,本部
得依情節輕重,停止一至五年補助。
(九) 計畫內容如對整體文化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跨部會合作計畫(如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合作
相關文化計畫)具有必要性、或具時效性、臨時性緊急提案,得斟酌年度經費情形,不受
第三點、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之限制,由本部首長或其授權人專案核定。其屬跨部會合作
計畫者,依其訂定之補助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十) 其他應注意事項:
1、受補助計畫之各別工作項目,不得有販售行為。
2、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申請單位之同一案件已獲本部及附屬機關(構)、財團法
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
經查受補助單位確實重複取得補助款,本部將取消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3、除前目情形者外,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奬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獎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將撤銷該補助案件,
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4、受補助單位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
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四條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

5、受補助計畫應有明確核心工作項目,及能呈現該工作項目文化脈絡之完整紀錄。若該工
作內容涉及飲食文化(如在地食材採集、共煮、共食、體驗等),應一併進行其傳統智
慧或在地知識(含土地、空間/移動、季節變化、參與人物等)之文史脈絡及故事等之
調查,並將執行過程詳細紀錄。本項並列為期中(末)報告應檢核事項。
6、受補助單位於結案時,應將相關成果資料上傳本部指定之資料庫。另成果報告若有下列
事項,交付規格如下:
(1) 照片格式為 JPG 檔,解析度為 300dpi 以上。
(2) 影音資料(包含影像紀錄、微電影、音樂創作、紀錄片等)格式為 AVI、MOV、
FLA、MPEG-2 或 MPEG-4 等,解析度為 720p 以上。
(3) 相關出版品(如雜誌、社區報、文史調查、繪本、筆記書等)應提供 PDF 檔。

相關連結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18417&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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