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社區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補助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6 日原民教字第 10400611992 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6 日原民教字第 10500394301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23 日原民教字第 1060002101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27 日原民教字第 10900436192 號令修正發布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提供具 原住民族語言、歷史及文化學習機會,並能發揮社區或部落互助照顧精神之教保服務,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地方政府。 三、合法立案之人民團體已完成社區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稱教保中心)設立許可且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 已訂定學費收費機制,並辦理收費。 (二) 招收幼生人數達八人以上,但經專案認定者不在此限。 (三) 原住民幼生數占全體幼生數百分之七十以上。 (四) 原住民族文化及在地族語課程占整體課程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本會或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所辦教保專業知能研習至少十八小時,當 年未完成者次年薪級不得提高。 任職於教保中心之服務人員,應於三年內取得中高級族語認證,未取得者薪級不得逐年 提高。 取得高級族語認證者,每月給予專業加給新臺幣二千元。 五、本要點補助項目: (一) 人事費: 1、教保服務人員及廚工薪資(含勞健保自付額)、年終獎金、雇主繳付之勞保費、健保費 及勞工退休金提撥數額。(如附表一、附表二) 2、教保服務人員年終獎金補助額度以各教保服務人員薪資基準一個半月計算。 3、補助員額依照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二) 餐點費:每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八百元。 (三) 教學環境設施設備費(含修繕費用): 1、每教保中心每年最高補助十萬元。但申請取得 F3 類組使用執照者,不在此限。 2、各教保中心如有新增、修繕高額設施設備之需求,得專案補助,併營運計畫書敘明執行 年度,最高補助三十萬元,審查通過後,其餘二年不另核給教學環境設施設備費用。 3、補助項目: (1) 安全設施設備: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取得 F3 類組使用執照、非 F3 類組使用執照變 更為 F3 類、消防安全設備、防火設備及防護設施。 (2) 環境衛生設施設備:廁所、廚房及寢室設施設備。 (3) 環境設施設備改善:防漏、照明設備及木質地板。 (4) 遊戲設施設備:設置幼童專用遊戲設施及遊戲設施設備修繕。 (5) 教學設備:教具、圖書及基本資訊設備。 (6) 其他:教保中心所需之其他設施設備。 (四) 業務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天然氣)、電話費、網路費、活動費(辦理親職講座或其 他幼兒教學活動)、文宣費及雜支。(如附表三) (五) 租金:辦理教保中心場地租金最高補助二十萬元(含由政府機關無償提供場地衍生之稅 金)。 六、補助教保中心取得設立許可前之籌備期間最長三個月之人事費、業務費及租金為限;人事費 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業務費最高補助六萬元,租金(含由政府機關無償提供場地衍生 之稅金),最高五萬元,覈實支付。 七、本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各地方政府財力 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地方政府應相對編列分擔款,其補助比率如下: (一) 財力分級第一級:最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七十。 (二) 財力分級第二級:最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八十。 (三) 財力分級第三至五級:最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九十。 八、教保中心補助計畫一次提報三年計畫,採分年撥付,作業流程如下: (一) 教保服務中心應於申請第一年之九月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提報地方政府: 1、設立許可證書影本。 2、人民團體登記證書與章程影本。 3、年度營運計畫(如附件一)及經費收支概算。 4、年度預計招收幼兒名冊(如附表四)及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如附表五)。 5、新設立之教保服務中心申請時間不受此點限制。 (二) 地方政府應於第一年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初審,審酌教保中心規模及核定招收幼兒人數,評 估申請項目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後,敘明初審意見後,將通過初審之計畫及初審意見於當年 度十月三十日前送本會審核。 (三) 本會依地方政府所提計畫核定經費。 地方政府應依核定補助金額於次年一月五日前檢具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經費結報明細表 及執行成果報告(如附件二)各二份函報本會請撥經費。 教保中心於三年計畫核定後,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應檢附下列文件提報地方政府備查: (一) 設立許可證書影本。 (二) 人民團體登記證書與章程影本。 (三) 經費結報明細表。 (四) 年度預計招收幼兒名冊(如附表四)及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如附表五)。 九、地方政府於補助經費核撥後,應即轉知教保中心,辦理撥款作業,並依核定計畫及經費,監 督教保中心確實執行,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補助經費如有孳息、其他衍生收入及賸餘或未依計畫如期辦理者,應如數或按原補助比 率繳回。 十、為瞭解地方政府辦理情形,本會得不定期辦理實地訪視及查核,訪視及查核結果列入次年度 補助參據。 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月三十日提供本會教保服務中心考核表,列入次年度 補助參據。(如附表六) 經訪視及查核未依計畫如期辦理者,應依前點第二項規定辦理,並於次年度停止補助。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並由教育部國民教育及學前教育署分攤二分之一經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