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政府為執行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明定結構安全
鑑定項目,特訂定本要點。
二、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應具備下列資料,並裝訂成冊:
(一)地籍圖及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各一份。
(二)建築物鑑定作業相關基本資料之蒐集及彙整:
1.建築師或技師應親自到場實施鑑定,並附證明相片。
2.建築現況調查測繪製作圖說,並附面積計算資料。
3.結構現況調查測繪製作圖說。
(三)建築物鑑定相關現況資料之調查,應檢附詳實紀錄及照片,並包含
以下內容:
1.建築物使用現況分析,並含建築物之構造及用途概況分析。
2.損壞情況分析。
3.結構系統安全評估。
(四)建築物安全鑑定綜合分析評估及建議,評估結果應包含綜合判斷及
建築物繼續使用應注意事項。
(五)建築師或技師簽證之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書。
三、依本要點申請登記之民宿,經核准設立後,於原址持續使用情況下,
應每年由開業之建築師、執業之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確認該建築物
結構現況維持安全狀態,並提送簡易證明文件報本府備查,始得繼續
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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