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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0.06.19
原住民族委員會令: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國民中小學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國民中小學清寒原住民學生(以下簡稱原住民學生)
順利完成學業,激發向上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校,符合清寒條件之原住民學生,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
本助學金。
三、本要點所稱清寒,係指家戶年所得總額在四十萬元以下者。
前項家戶年所得計列範圍為申請學生之父母。
四、每學年助學金金額如下:
(一) 國民小學原住民學生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二) 國民中學原住民學生每名新臺幣四千元。
五、助學金名額及金額之增減,視年度預算及核定人數,由本會機動調整。
六、具低收入戶身分之原住民學生應請領學產基金會學生助學金,惟不符學產基金會申領條件之
低收入戶原住民學生,得申請本助學金補助。
七、申請程序:
(一) 申請本助學金,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之全戶戶
口名簿影本,向就讀學校申請。
(二) 學校受理本助學金之申請,應先經由導師初審並加註意見,經學校初審小組審查通過後,
造具合格學生名冊,連同全部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間內,提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教
育局或承辦學校彙整並複審後,提送本會委託之承辦單位彙整並再複審。
八、對於辦理本項業務績優人員主管機關得給予敘獎。
九、本助學金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相關連結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16396&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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