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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0.04.09
修正「臺北市原住民學生教育補助要點」
主題: 族群教育、一般教育、法規資訊  
地點 台北市 全部    
發佈機關 臺北市政府
法規內容

一、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八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五條及第十九條第三項,臺北市政府
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原住民學生就學,減輕其就學負擔,獎勵優秀人才,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就讀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國民中學(
以下簡稱國中)、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中)、高級職業學校(以下簡稱高職)或大專
院校之在學學生。
前項所稱原住民身分,依據原住民身分法及相關規定認定之。
前項所稱大專院校,指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二專、五專、二技、四技或大學之
法定修業年限以內之學生(含夜間部)。不包含碩士班、博士班、空中大學(專科)、
推廣部、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及在職進修班學生。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代收代辦。
(二)交通費。
(三)午餐。
(四)學業助學金。
(五)特殊才能助學金。
(六)私立教育代金。
(七)生活津貼。
前項補助項目、標準及檢附文件如附表,由主管機關每年定期公告之。
五、本要點補助原則如下:
(一)午餐補助:就讀本市公立國民小學,且家庭年所得未超過新臺幣一百一十二萬元

(二)學業助學金:就讀國(中)小學習領域評量之學期總平均七十分或乙等以上;高
中(職)學業成績達七十五分以上且德行評量達八十分以上或未受警告、小過或
大過等懲處紀錄 ;特殊生成績免計。
(三)特殊才能助學金: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各項競賽或展覽成績優良者。
(四)生活津貼: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二年以上,就讀高中職、大專院校,且家
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
之八十者。
(五)私立教育代金 :就讀私立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其操行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或未受警
告、小過或大過等懲處紀錄,學業總成績平均及格者。前項學業成績等第轉換分
數方式,依相關成績評量或考查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之申請人應為未成年補助對象之父、母或監護人。成年之補助對象得為申請人。
七、申請人應於受理期間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為查核受補助人補助資格,主管機關於必要範圍內,得向有關機關查調戶籍、財稅等相
關資料。
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個人資料,其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受理機關係指本市各級公私立學校及本市行政區公所。
八、受理機關應將相關申請文件造冊並彙送主管機關請撥補助。
申請補助所應檢具文件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或受理機關限期補正,逾期不
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九、主管機關審核受理機關彙送申請資料無誤後,應將補助款撥入本市各級學校指定保管款
帳戶後轉發申請人;本市行政區公所或網路申請資料應將補助款撥入申請人指定金融帳
戶。
十、本要點各項補助以各學制法定修業年限內為原則,重讀、延修或已獲補助學期之原住民
學生不得申請。
十一、受補助對象如已領取與本要點各項補助之同等性質補助者不得申請。
十二、申請人以詐欺、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式領取補助,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
核准之補助處分。
十三、主管機關因審核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或個人調閱之,申請人應配合辦理

主管機關依前項所取得之資料,其保有、處理及利用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十四、主管機關得向受理機關查核補助作業辦理情形及受補助對象補助期間資格異動情形,
如有不實情事者,將追繳補助款。
前項應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獎補助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返還。
逾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十六、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五日施行。

相關連結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ArticleContent.aspx?LawID=P29C3009-20200409&RealID=29-03-3009&PN=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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