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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0.02.17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原住民族教育要點」,自即日生效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族群教育、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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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機關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法規內容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原住民族教育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部轄屬機關
(構)及學校辦理原住民族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 學校:
1、教育部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1) 原住民學生人數一百人以上或占全校學生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學校。
(2) 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或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核准設立實驗教
育班之學校。
(3) 經本署指定之原住民族輔導中心學校或政策需要指定之學校。
2、專科以上學校。
(二) 教育部所屬機關(構)。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 補助改善原住民學校(班)環境設施設備(包括原住民族特色校園設施)。
(二) 設置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之設施設備費(以補助第一年申請者為限)。
(三) 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年度基本運作經費。
(四) 辦理原住民族課程設計及教材研發。
(五) 辦理原住民族教育相關研習或活動費。
(六) 原住民族重點學校配置教師符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之奬勵。
前項各補助項目,除補助改善原住民學校(班)環境設施設備按本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核予補助外,其餘補助項目之基準規定如附表。
第一項各款以外之需求項目,其符合原住民族教育政策或特殊需求,經本署同意者,得
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其基準,不受前項附表規定之限制。
四、本要點之支出項目如下:
(一) 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應支用於設施設備。
(二) 前點第一項第三款補助,應支應於行政管理費、外部場地使用費及教育部補(捐)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所定各項目。
(三) 前點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補助,除對專科以上學校及教育部所屬機關(構)之補助,得
增加支應於進用專兼任助理之相關費用外,其餘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學校、教育部所屬機關(構)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於本署公告或函知申請截止日前,依下列規定提出:
(一) 學校及教育部所屬機關(構):教育部主管之學校及所屬機關(構)逕報本署,直轄市、
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列冊送本署。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逕報本署。
前項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名稱。
(二) 目的。
(三) 期程。
(四) 組織與運作方式或活動項目(包括時間及地點)。
(五) 曾經辦理原住民族教育之執行成果;第一次辦理者,免附。
(六) 經費項目及金額。
(七) 預期成效。
六、本署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與學校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案;審查通過者,由本署依
預算經費核定補助金額後,依下列規定通知申請人:
(一) 學校及教育部所屬機關(構):由本署通知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所屬機關(構)及直轄市、
縣(市)政府,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其主管之學校。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本署通知各該政府。
前項申請案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 符合第三點第一項所定補助項目。
(二) 經費使用項目、編列及分配之合理性。
(三) 預期成效(包括曾經辦理原住民族教育者,其執行成效)。
(四) 有無其他政府補助款或配合款。
(五) 有無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情事。
(六) 其他審查小組訂定之事項。
七、本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前一年度或前次本署補助計畫,未依計畫內容、補助經費項目執行。
(二) 過去辦理情形未依規定提報成果資料、未配合審查結果辦理,或執行成效不彰。
(三) 同一計畫,同時或先後申請或取得政府補助。
八、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
算額度,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
分之八十二;第二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四;第三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六;第四級者,最
高百分之八十八;第五級者,最高百分之九十。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擔之補助金額,經本署專案報行政院核准者,不受前項規定
之限制。
九、本項補助之結報,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教育部主管
之學校及所屬機關(構),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送成果報告,報本署辦理結案;直
轄市、縣(市)政府及其主管之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逕報本署或彙整列冊報本署辦理結案。
十、本署得視需要,對受補助者辦理訪視或考核;訪視或考核結果,認有應改善情形者,應通知
限期改善。
十一、受補助對象依本要點補助產出之講義、教材、相片及相關成果資料,應簽具智慧財產授權
書,使學術機關、學校等公眾使用。
前項資料,不得有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之情事,發生與第三人著作權之爭議時,由受補
助對象,自行負責。
十二、辦理原住民族教育之績優人員,得由本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敘獎或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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