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縣原住民族事務,特設置嘉義
縣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為原住民族事務專責任務編組,置委員二十一 ~ 二十五人,其
中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擔任,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副主任委
員二人,由副縣長及秘書長擔任,協助主任委員綜理會務,監督所屬
。
三、本會委員除前條三人外,由縣長分別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本府與原住民事務相關之單位主管:民政處、教育處、農業處、經
濟發展處、水利處、建設處、地政處。
(二)本府與原住民事務相關之所屬機關主管或相關人員:衛生局、文化
觀光局、社會局、警察局。
(三)原住民區地方行政及民意代表:三 ~ 六人。
(四)原住民族群代表或熟稔原住民事務專家學者代表:四 ~ 五人。
四、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或改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五、本會提供下列事項之意見諮詢:
(一)有關本縣原住民族生活發展及原住民土地、教育、文化傳承、產業
、經濟、觀光、社會福利政策之推動。
(二)本縣原住民地區各項公共建設之推動。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
會務,並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民政處人員兼任,負責各項作業。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政府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
規定支給出席費。
八、本會委員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
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如副主任委員亦不能出席,則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九、按本要點第三點第一款聘任之委員,因事不克參加會議,得委託他人
代理出席。
十、本會召開會議或考察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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