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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0.01.30
教育部令:修正「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要點」,自即日生效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族群教育、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教育部
法規內容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要點修正規定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為執行原住民族教育
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鼓勵大專校院設置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以下簡稱原資中心),並指
定專責人員,提供原住民學生生活、課業及就業輔導、生涯發展、民族教育課程活動等各項
協助;及設置區域原資中心,建立區域內學校聯繫、資源分享平臺,提供諮詢及經驗交流,
特訂定本要點。
二、任務及功能:
(一) 原資中心:
1、建立原住民學生基本資料,掌握學習情形。
2、辦理原住民學生生活、課業與就業輔導、生涯發展、民族教育(得包括學生社團自主學
習族語)課程及活動等事項,減緩原住民學生休(退)學率,提升原住民學生學習成就。
3、配合本部及原民會推動原住民族教育事項。
4、配合區域原資中心各項推動事項。
5、其他相關事項。
(二) 區域原資中心:區域劃分由本部協調定之,其任務及功能如下:
1、共通性:
(1) 訂定年度工作計畫,並定期召開工作小組會議。
(2) 建立區域夥伴學校聯繫、資源分享平臺機制。
(3) 協助區域夥伴學校成立原資中心,提供諮詢及經驗交流,並負責區域夥伴學校觀摩事
項。
(4) 辦理跨校原住民學生教育事務。
(5) 辦理區域夥伴學校教職員有關原住民族文化及學生輔導知能增能活動。
(6) 配合本部進行相關政策推動及宣導事項。
2、辦理區域特色課程或活動(例如發展跨校原住民族文化相關學程等)。
3、配合本部政策辦理全國性原住民族教育事務。
三、申請資格:
(一) 申請原資中心補助者:有原住民學生之公私立大專校院。
(二) 申請區域原資中心補助者:已成立原資中心,執行成效績優之大專校院。
四、規劃期程:配合本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期程辦理。
五、申請程序:
(一) 原資中心:
1、申請時間:配合本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期程辦理。
2、申請程序:由大專校院研訂計畫,向本部提出申請。
3、申請文件內容(一式六份,包括電子檔):
(1) 學校基本資料:學校原住民師生現況分析(包括人數、原資中心設立情形等)。
(2) 應有專責聯繫之窗口,協助推動原資中心業務。
(3) 應有專屬辦公空間,並符合師生使用需求。
(4) 組織架構:
A、組織架構及人力配置(行政人力以具原住民身分者優先;無原住民身分者,則以了
解原住民族文化者優先)。
B、應成立諮詢委員會或其他諮詢輔導機制,提供專業建議。
(5) 工作計畫:應依第二點所定之任務及功能,提出推動策略或創新作法,並以提升原住
民學生學習成效、減緩休(退)學率與增進原住民族文化了解及認同者為要項。
(6) 績效目標:明列每年度檢視計畫執行成果後產生效益之質化、量化績效指標。
(7) 原資中心經費需求。
(8) 其他補充資料。
(二) 區域原資中心:
1、申請時間: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
2、申請程序:由大專校院依本部公告研訂計畫,向本部提出申請。
3、申請文件內容(一式六份,包括電子檔):
(1) 組織架構:
A、區域原資中心學校(以下簡稱中心學校):執行第二點第二款區域原資中心任務及
功能;須說明學校現況及符合擔任中心學校之優勢。
B、夥伴學校:經本部劃定區域範圍之大專校院為夥伴學校;該區域夥伴學校得跨區域
參加活動。
C、成立原住民學生輔導教師團(以下簡稱輔導團):中心學校邀集大專校院熟悉原住
民族教育之學者專家組成輔導團,提供夥伴學校原資中心運作之建議。
D、成立工作小組:由中心學校及各夥伴學校指派業務窗口或主管共同組成,討論規劃
區域內原資中心及相關事務。
E、各夥伴學校應有專責聯繫之窗口,協助推動相關業務。
(2) 區域分析:
A、夥伴學校及特性分析。
B、中心學校範圍內可供分享之重要原住民族教育資源調查盤整。
C、夥伴學校之原住民學生資源需求分析。
(3) 運作架構:
A、組織分工及人力配置(行政人力以具原住民身分者優先;無原住民身分者,則以了
解原住民族文化者優先)。
B、資源分享平臺之架構、主要內容及管理機制。
(4) 工作計畫:應參酌夥伴學校特性、需求及相關資源,提出推動策略或創新作法。
(5) 績效目標:明列每年度檢視計畫執行成果後產生效益之質化、量化績效指標。
(6) 區域原資中心經費需求。
(7) 其他補充資料。
六、審查程序:
(一) 原資中心:由本部會同原民會及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就各申請案件進行書面審查;申
請新設案件則須進行書面審查及簡報說明。
(二) 區域原資中心:由本部會同原民會及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就各申請案件進行書面審查
及簡報說明。
(三) 計畫及補助經費採分年度核定方式,並視學校前一年度執行情形之考核結果,決定是否維
持、增(減)或停止次一年度補助經費。
七、審查基準:
(一) 原資中心:
1、組織運作之完整性。
2、推動策略之合理性、可行性及創新性。
3、年度績效目標之妥適性。
4、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二) 區域原資中心:
1、本身規劃力及執行力具備擔任區域中心學校之充足性。
2、協調夥伴學校之能力。
3、區域組織運作之完整性。
4、區域資源分享平臺之完整性。
5、推動策略之合理性、可行性及創新性。
6、年度績效目標之妥適性。
7、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八、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 原資中心:
1、補助項目:
(1) 資本門:
A、新設原資中心所需之辦公設備、原住民族文化意象設置等。
B、原資中心成立滿五年以上學校之更新設備。
(2) 經常門:
A、不包括內部場地使用費、行政管理費。
B、每校專任人力以補助一名為原則,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最高四十五萬元。
C、第二點第一款第二目所稱民族教育事項,得包括學生社團自主學習族語課程及活動。
2、補助金額視計畫內容、原住民學生人數,配合本部施政重點及參酌年度預算,按所送經
費概算酌予補助。各項補助基準不得高於中央機關所定基準。
3、各校經費補助額度依計畫審查結果及本部預算額度定之。學校應提出相對應之自籌款支
應,且不得低於本部核定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十。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
學校之計畫型補助款上限,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教育部與所屬機
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學校自籌款未依原
計畫預算支出或提供者,本部得酌予刪減下一年度之補助經費。
(二) 區域原資中心:
1、補助項目:
(1) 經常門:不包括內部場地使用費、行政管理費,申請補助人事費者,除有特殊情形且
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2) 資本門:得視需求酌予補助。
2、補助經費視計畫內容、區域原住民學生人數,配合本部施政重點及參酌年度預算,按所
送經費概算酌予補助。各項補助基準不得高於中央機關所定基準。
3、各校經費補助額度依計畫審查結果及本部預算額度定之。
(三) 學校研定計畫所編列之人事費用,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
九、經費請撥及支用:
(一) 經費請撥、支用、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 原資中心於每年度終了未能執行完竣者,年度剩餘款除未執行項目外,得納入下年度原資
中心工作計畫之經費支應(國立學校年度剩餘款不得納入校務基金);高等教育深耕計畫
執行結束後仍有經費結餘,則應依補助比率繳回。
(三) 區域原資中心應由中心學校填報「經費收支結算表」,並應負經費執行之管控責任及向本
部辦理結案事宜。各校有結餘款者,應依本部核定補助經費總額占核定計畫總額之比率繳
回;其屬實施校務基金者,亦同。
十、考評機制:
(一) 獲補助經費之學校應配合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期程,填具成果報告(內容應包括第五點所提
工作計畫及質化、量化績效指標執行情形),提報本部考核,本部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考
評。
(二) 前款考核結果將納入本部維持、增減或停止次一年度經費數額之主要依據;本部得視各校
辦理情形,委請學校規劃辦理計畫成果發表會,分享執行成果並進行經驗交流。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 受補助學校應依活動計畫及相關經費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計畫如有延期、變更
或調整經費,應於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執行之。
(二) 受補助學校不得向本部其他單位或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之計畫。
(三) 受補助學校如未依本要點規定執行計畫(包括第五點新設立原資中心者,未依提報計畫
時間設立),應繳回一部或全部補助款。
(四)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及原民會共同協商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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