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五、補助經費項目及基準: (一) 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為主,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依教育部補(捐)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按實際需求核給。 (二) 民間團體或大專校院應提出相對應之自籌款支應,且不得低於本部核定補助經費總額之百 分之十。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學校之計畫型補助款上限,依中央對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 理原則規定辦理。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經費請撥、支用、流用、勻支、預算規模變更、計畫產生收入及結餘款繳 回、計畫結報、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等,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