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國家公園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設置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本要點依據內政部「國家公園區域內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設置基準」第十點訂定 之。 四、本共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除本處委員外,其餘委員得由本處遴聘(派)之,委員組成一覽 表如附件: (一) 共同召集人二人:一人由本處處長兼任,另一人由委員互推原住民族代表委員一人擔任。 (二) 副召集人:本處副處長兼任。 (三) 執行秘書:本處派兼。 (四) 機關代表:三名。 (五) 專家學者:四名。 (六) 當地原住民族:十一名。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當地原住民族代表委員人數應達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並由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會議 推舉產生;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會議未成立前,得由本處邀請當地傳統領袖、家(氏)族代 表、耆老或社會團體等召開會議推薦產生。 五、本共管會委員任期二年,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應補聘(派) 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處置執行秘書一人兼任委員,幹事二至五人,由本處相關人員派兼之。 本共管會相關提案有需協調、釐清、討論、研議等事項,得召開諮詢會議,釐清問題與 提出建議,提供本共管會會議參考。其成員由機關、專家學者、當地原住民族委員中推舉, 從二十一位委員中邀請至少七位參加。 六、本共管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本處得召開臨時會議,並應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 連署,始得召開。 本共管會會議由共同召集人擔任主席,共同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 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一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