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序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土字第 10500542475 號令訂定 2.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6 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土字第 10800515432 號令修正發布 一、為提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各項業務之行 政效率及服務品質,並使其執行原住民保留地各項業務,有一致性作法,特訂定本作業程 序。 二、本作業程序共計十一項,分別如下: (一) 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標準作業程序。 (二) 地方政府辦理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原住民保留地移轉所有權之標準作業程序。 (三) 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之標準作業程序。 (四) 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撥用之標準作業程序。 (五) 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經營工商業之標準作業程序。 (六) 地方政府辦理使用原住民保留地興辦宗教建築設施之標準作業程序。 (七) 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興辦事業之標準作業程序。 (八) 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繼續自耕自用之標準作業程序。 (九) 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作為自住房屋基地之標準作業程序。 (十) 地方政府辦理續租原住民保留地作為自住房屋基地之標準作業程序。 (十一) 地方政府辦理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占用處理之標準作業程序。 三、前點各款之標準作業程序、流程圖及流程說明等內容,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