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培育原住民族樂舞工作專業人力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26 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原民發藝字第 1080004688 號令 訂定發布名稱及全文 5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培育及獎勵原住民族樂舞專業 人力,從事原住民族樂舞文化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以具原住民身分,就讀各大學校院科系(所)或推廣教育開設相關原住民族 樂舞工作學分班者為限。但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者,不予獎勵。 三、本要點獎勵標準依各大專校院所訂學分費標準,獎勵進修每人每學期最高獎勵十學分,每學 分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最高獎勵金額一萬二千元,且同一科目不得重複申請獎勵。 四、依本要點申請者,應檢附申請表(如附表一)、領款收據(如附表二)、就讀學校學分費收 據影本、修畢學分合格證明影本、註有課程起訖日之開課簡章或課程表相關證明文件、未領 取其他政府機關學分費補助切結書(如附表三),於每學期結束後三個月內以掛號方式逕寄 本中心辦理,並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第一項期間之截止日為例假日或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期 間遞送申請書時,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獎勵之學分費以前一學期取得之學分為限。 五、本要點經費來源,由本中心編列預算支應,並依行政程序簽核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