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四科辦事。 二、教育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三、社會福利處,分三科辦事。 四、經濟發展處,分三科辦事。 五、公共建設處,分三科辦事。 六、土地管理處,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