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影視音樂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要點第五點、第七點 及第八點附件二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10 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09900549511 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9 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0100184453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29 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0300277272 號令修正發布 〈原名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影視音樂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2 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 10400047603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 1060062031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3 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第 1070059207 號令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24 日原民經字第 1080042115 號令修訂發布 五、各補助項目之製作規格如下: (一) 新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 1、迷你劇集類及電視電影類:製播集數在四集(含)以內之單元戲劇、迷你影集,每集長 度以四十五分鐘為原則。 2、連續劇類:製播集數在五集(含)以上之連續劇,每集長度以四十五分鐘為原則。 3、文化產業節目類:以部落產業、藝術、文化為內容之節目,製播集數應為五集(含)以 上,每集長度以四十五分鐘為原則。 (二) 現有電視節目新增原住民族相關單元:每集新單元長度不得少於十二分鐘。 (三) 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長度應達四十五分鐘以上。視訊格式應以 1920 X 1080i 廣播 級 HD(含)以上規格攝製。音訊格式:1/2 軌立體聲與 3/4 軌杜比 E。 (四) 原住民族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錄音作品長度不得少於四十分鐘。 七、經費補助標準如下: (一) 原住民族電影片劇本開發:每案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並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五 十。 (二) 新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每案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並不得超過總經費之百分之七 十。 (三) 現有電視節目新增原住民族相關單元:以每一單元新臺幣二十萬為上限,並不得超過總經 費百分之七十。 (四) 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每案以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為上限並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 八十。 (五) 原住民族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每案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並不得超過總經費之百 分之八十。 (六) 原住民族影視及音樂作品創意行銷:每案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並不得超過總經費之 百分之八十。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製作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每案補助金額之 上限得增加百分之二十,最高並不得超過該款所定總經費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