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展原住民族社區衛生保健服務作業補助要點修正規定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鼓勵並結合民間醫 事團體、醫院、大專院校等共同推展原住民疾病防治與醫療服務,以增進原住民族健康特訂 立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 立案之民間醫事團體。 (二) 財團法人醫院。 (三) 公私立大專學校。 三、補助項目如下: (一) 義診醫療服務。 (二) 衛生教育活動。 (三) 衛生保健研討會。 (四) 其他原住民族衛生保健活動。 四、本要點以原住民為主要實施對象,原住民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五、補助原則: (一) 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申請補助經費,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最高以新臺幣 三十萬元為原則。 (二) 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六、申請單位應於活動開始之日十四日前,檢附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含計畫名稱、目的、日 期、時間、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來源、經費概算表及預期效益等,連同電子 檔)向本會提出申請,收件日期認定方式為郵寄者以寄件郵戳為憑,專人送達者以本會收文 登錄日期為憑,並應於本會上班日之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送達,逾期者不予受理;未依本要 點規定備齊文件者,應於接獲本會通知補件期限內(收件日期認定方式同上)將應補文件送 達本會,逾期未補件者不予受理。 七、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 申請補助案,由本會組成專案小組審核之。 (二) 由本會業務單位初審後再經專案小組複審,並依複審結果簽陳主任委員核定辦理。 八、審查原則如下: (一) 配合施政計畫之預算。 (二) 原住民之受益程度。 (三) 計畫之可行性程度。 (四) 以往辦理之績效。 (五) 經費自籌情形。 (六) 自有資源及運用當地社區資源,配合實施活動之情形。 九、經本會核准獎(補)助之單位,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或寄送(收 件日期認定方式同第六點)本會辦理核銷撥款,逾期本會得逕予撤銷獎(補)助: (一) 成果報告書(含照片,如附件一)。 (二) 費用結報明細表(如附件二)。 (三) 各機關單位經費補助分攤表(如附件三)。 (四) 領據(如附件四)。 (五) 支出憑證黏存單(簿)(如附件五)。 成果報告書應說明績效指標達成情形、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及執行完竣後使用之 效益。 經費結報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並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項目及經 費。 受補助案件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計畫結算之總經費低於申請之總經費者,依比率核減補助經費。但補助經費於新臺幣三 萬元以下者,不在此限。 補助經費於受補助者送交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到會,經審核通過後一次撥付。 十、附則: 本會對各項申請案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查證,查證結果作為爾後補助參考。 經核定之補助計畫不得變更,若必須變更計畫則應重新申請核辦。 受獎(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後本會得要求其簡報、演講、參加相關研討會等;執行計 畫之成果資料,應永久無償授權本會非營利使用該著作財產權,並應擔保無侵害他人著作權 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會權益遭受損害者,受獎(補)助者負全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