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文: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西拉雅原住民事務、振興西拉雅 文化,特設置臺南市西拉雅原住民事務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西拉雅正名、文化、語言復興及部落營造之推動。 (二)西拉雅原住民事務之規劃與諮詢。 (三)其他有關西拉雅原住民事務之執行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一位 副市長兼任之,委員十五至二十七人,由市長就以下人員聘(派)兼 之,任期二年。但委員為本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異 。 (一)本府民族事務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民政局、教育局、文 化局及觀光旅遊局等相關機關首長或副首長。 (二)部落代表:本市吉貝耍、頭社、口埤、北頭洋、番仔田、六重溪、 澄山、岡林、拔馬、九層嶺、番仔塭、隙仔口、白水溪、玉井、楠 西、五甲勢、角帶圍部落等西拉雅裔從事文化運動相關工作者或部 落中有聲望之人士。 (三)專家學者、社會賢達及熱心西拉雅原住民事務人士。 四、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其他專家學者、社會 人士於開會出席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五、本會幕僚由本府民族事務委員會擔任,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 ,由召集人聘任並受召集人之指示,辦理各項業務。 六、本會原則上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民族事務委員會年度預算編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