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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9.04.10
訂定「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凱達格蘭文化館典藏品借展作業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法規資訊  
地點 台北市 全部    
發佈機關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法規類號: 北市29-03-2001
名  稱: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凱達格蘭文化館典藏品借展作業要點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8)北市原教文字第1083002523號函訂定全文十一點,自發布日起實施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凱達格蘭文化館(以下簡稱本館)為
發揮典藏功能,推廣臺灣原住民族文化,並保護本館典藏文物,特訂定「臺北市政府原
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凱達格蘭文化館典藏品借展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借展」,係以政府機關(構)或國內立案團體及原捐贈者,商借本館典藏
品,用於非營利性展覽為原則。國外借展之條件由本館典藏業務相關人員與借展單位另
行商議並報請本會核准後辦理之。其所屬國家必須保障文物免司法扣押,並由其政府出
具文物歸還本館之保證。
三、凡向本館借展典藏品者,須於提領典藏品二個月前以正式公文預先送交本會,並填具「
展場設施調查表」(附件一),經本會評估符合標準後,填具「藏品提借申請單」(附
件二)及簽訂「借展契約書」(附件三),並提交借展期間「藏品『牆對牆』保險單」
,並註明以本會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始得同意借出。但本館典藏品中,倘有狀況不適借
出者,將不出借。
四、借展單位歸還借展品時,須經本館典藏管理人員檢視點交,並核對借展品狀況無誤後,
再填具典藏品歸還註銷單(附件四)始完成歸還手續。
五、借展單位應負責借展期限內展品之安全維護與管理,並於展覽結束後一週內歸還,如需
延期,應先徵得本會同意。
六、借展品除可收錄於展覽簡介或圖錄外,非經本會同意,不得複製或轉借。若須用於相關
文宣、印刷品或其他加值產品等,須於申請時一併提出,並經本會同意後辦理。
七、借展單位在展場、展覽相關告示、印刷品及出版品等,應逐件標明「臺北市政府原住民
族事務委員會凱達格蘭文化館典藏」字樣。
八、借展期間,應注意借展品往返運送、展場溫濕度控制、消防及保全等相關事宜,如有破
壞、污損或遺失等突發事件,借展單位應立即與本館典藏管理人員聯繫,並填具藏品損
壞狀況報告書(附件五)且負修復與賠償責任。
九、前項作品之賠償,應以本會所開列保險金額為計價基礎,借展單位不得異議。
十、其他如有違反情事,依借展契約書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連結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ArticleContent.aspx?LawID=P29C2001-20190410&RealID=29-03-2001&STP=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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