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原住民族語及英語教學作業實施要點第三點修正 規定 三、本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 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鐘點費、交通費、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 勞、健保)之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提撥費用。 (二) 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以下簡稱族語老師):薪資、年終工作獎金、交通費、勞、健保之 保險費與勞工退休金提撥費用;教學節數逾基本授課節數者,其超節數鐘點費;原住民族 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代課鐘點費。 (三) 地方政府及法人、團體辦理英語、族語教師進修及研習活動之業務費用。 (四) 地方政府及法人、團體辦理國民中小學原住民族語補充教材研發及編撰等活動之費用。 前項第四款所稱國民中小學原住民族語補充教材研發及編撰等活動,指參照語文學習領 域(原住民族語)之課程內涵、學校特色及學生特質,所為研發及編撰教學教材或補充讀物 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