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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11.29
訂定「臺南市原住民文物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規資訊  
地點 台南市 全部    
發佈機關 臺南市政府
法規內容

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
發布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7.11.29
發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71332621A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主旨: 訂定「臺南市原住民文物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名稱: 臺南市原住民文物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內文:
第 一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南市原住民文物館
(以下簡稱本會館)之管理,增進使用效益與推展原住民文化
及藝文活動,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民族事務委員
會。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場地,指位於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永康區社
教中心 B 棟三樓原住民文物館研習教室。
第 四 條  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管理單位申請使用本會館場地:
一、舉辦有關原住民戲劇、音樂、舞蹈之教學研習及其他
具文化性之活動。
二、舉辦原住民文化交流活動。
三、舉辦學術性、教育性研習或演講活動。
四、辦理公益性活動。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活動。
第 五 條  申請人應填妥申請書及檢具相關文件,於使用日二十日前
,向管理單位提出,經許可後於使用日七日前繳納各項費用,
始得使用。
前項收費項目及金額如附表。前項收費項目及金額如附表
。但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減收或免收費用:
一、本市轄內各機關、學校及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申
請使用者,減收五成清潔費。
二、依法設立之原住民社團、教會,或受主管機關或管理
單位邀請之原住民團體者,免收清潔費。
第 六 條  主管機關或管理單位因特殊情形必須收回場地自行使用時
,得於使用日三日前,通知申請人另議使用時間,申請人不得
請求補償。
第 七 條  場地使用時間,除星期一全日及晚間時段不開放外,分為
九時至十二時;十四時至十七時兩時段。但有特殊情形經管理
單位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 八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廢止或撤銷許
可,其所繳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一、使用目的不符第四條各款之一規定。
二、活動內容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影響
公共安全。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活動損壞本會館建物及設備。
五、各種政黨活動、宗教佈道法會、公(私)辦政見發表
會或營利商業行為。
六、於場地內從事烹煮或設宴活動。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管理單位認為不宜使用。
第 九 條  申請人申請場地經許可使用者,其所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無息退還繳納費用之全部:
一、因不可抗力事由,致申請人不能如期使用場地時,得
申請改期或退還全部費用。
二、因第六條事由,經管理單位通知申請人改期而不能改
期。
三、因其他事由不能如期使用,於使用日三日前以書面通
知管理單位。
第 十 條  使用本會館各項設備及場地佈置均應徵得管理單位許可,
注意安全維護,並於使用後回復原狀,如有損毀應負責賠償。
前項使用所生損壞,申請人應即修復,未於三日內修復者
,管理單位得逕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不足時另
追償之。
第 十一 條  使用本會館場地張貼標語、海報宣傳者,應於管理單位指
定地點為之,並於活動結束後回復原狀。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連結 http://law01.tainan.gov.tw/GLRSNEWSOUT/NewsContent.aspx?id=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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