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發文機關: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7.11.22 發文字號: 中市原綜字第1070012416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旨: 修正「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委員會議設置要點」部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委員會議設置要點」,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委員會議設置要點 法規內文: 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廣徵民意使本會有 效推展原住民政策及福祉,特設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委員會 議,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及全體委員組成,並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以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 ,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指派委員一人代理。 三、原民會置委員十六人至二十二人,由市長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原住民族群代表。 (二)專家學者代表。 (三)機關代表。 前項委員中,婦女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四人,原住民籍代表名額不得少 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 兼之,任期內出缺或改聘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委員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不足法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 五、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委員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委員會議討論事項如下: (一)原住民事務政策、制度、計畫或方案之審議事項。 (二)原住民事務相關法規之制 (訂) 定及修正之審議事項。 (三)跨局、處、會原住民事務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四)其他有關原住民事務之事項。 七、委員會討論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可否同數時,取 決於主席。 八、委員會議審議重要議案時,主席得請委員若干人先予審查,於提出審 查報告後再交付討論。 九、下列人員得列席委員會議: (一)本會主任秘書及各局、處主管。 (二)其他經主任委員指定或邀請之人員。 十、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列,於開會前七日分送各出、列席人員: (一)報告事項: 1.上次委員會議議決案件執行情形報告。 2.本會重要措施。 3.專案研究或重要工作進度報告。 4.委員報告。 (二)討論事項。 十一、委員會議之議案,經主任委員核定後,編列議程。如遇緊急事件, 得於開會時經主席許可,提出臨時動議。 十二、委員會議紀錄,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紀錄人員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如有遺 漏錯誤或再修正意見,得於議事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或修正。 十三、委員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有關機密事項應嚴守秘密, 不得洩漏。 十四、委員會議所有決議案件,應由本會有關單位依照會議紀錄切實執 行,將辦理情形提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