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發文機關: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7.11.22 發文字號: 中市原綜字第1070012356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旨: 修正「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事務管理檢(查)核小組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名稱並修正為「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事務管理檢(查)核小組設置要點」,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事務管理檢(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法規內文: 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事務管理、 健全內部事務查核機制並提高行政效率,設本會事務管理查核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三人至五人, 由本會就下列單位人員派兼之: (一)本會文教福利組。 (二)本會經濟建設及土地管理組。 (三)本會綜合企劃組。 (四)本會人事管理員。 (五) 本會會計員。 (六)本會兼辦政風人員。 三、本小組檢(查)核下列事項: (一)出納管理之查核。 (二)車輛管理之檢核。 (三)物品管理之檢核。 (四)市有公用財產管理之檢核。 (五)文書處理之查核。 (六)檔案管理之查核。 檢(查)核內容依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工 作檢(查)核表執行之。 四、本小組每年至少應對各類事務之管理查核一次,並檢討其執行情形 ,由委員填具事務查核表(如附表一至附表六)陳報主任委員。 五、本小組檢(查)核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小組檢(查)核作業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 克出席時,應指派其職務代理人代表出席。 七、本要點奉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