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原民經字第 1070059207 號 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影視音樂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八點規定,並 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影視音樂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八點 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Icyang.Parod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影視音樂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八點修正 規定 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10 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09900549511 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9 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0100184453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29 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0300277272 號令修正發布 〈原名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影視音樂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2 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 10400047603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 1060062031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3 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 1070059207 號令修正發布 三、申請者資格如下: (一) 原住民族電影片劇本開發:依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者。 (二) 新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及現有電視節目新增原住民族相關單元:依中華民國法令許可領有 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 業。但政府捐助成立之法人、捐(補)助之電視臺(頻道),不予補助。 (三) 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導演本人或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之電影片 製作業、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者。但政府捐助成立之法 人、捐(補)助之電視臺(頻道),不予補助。 (四) 原住民族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律登記之法人或 團體,且必須為創作者。 (五) 原住民族影視及音樂作品創意行銷: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並具製作、發行或行銷業 務之公司或商號。 八、申請者應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前,檢具下列表件申請次年度補助: (一) 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 企劃書(格式如附件二)。 (三) 符合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四) 授權書(格式如附件三)。 (五) 申請補助項目為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者,應檢附該紀錄片三至五分鐘樣帶或片花, 或十分鐘以上之導演過往作品剪輯;申請補助項目為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者,應檢附四 至十分鐘本企劃音樂作品樣帶,或可表現本企劃音樂風格之作品。 申請文件有缺漏或格式不符者,本會得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申請者應敘明是否申請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如政府、公共電視、學術機構或法人 等)之補助,並應敘明已申請及已獲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補助之金額。 申請者提交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予退還。 申請補助項目,除已發行之原住民族音樂作品創意行銷外,必須於散布、發行或公開發 表前提出申請。 已獲本會補助案件,於核銷結案完成前,不得申請本要點同一補助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