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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08.08
修正「文化部原住民村落文化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文化部
法規內容

文化部令
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文源字第 10720280532 號
修正「文化部原住民村落文化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原住民村落文化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九點
部 長 鄭麗君
文化部原住民村落文化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九、著作權之規範:
(一) 受補助單位同意其於執行本計畫所產生之成果資料,如成果報告書、照片、影音資料(包
含影像紀錄、微電影、音樂相關創作、紀錄片等)、相關出版品(如雜誌、社區報、文史
調查、繪本、筆記書等)、文宣資料、劇本、文字圖說紀錄、調查報告、詮釋資料及其他
相關成果等之著作財產權,非專屬、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
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以推廣及宣傳行銷成果,受補助單位並同意對本部及本
部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 為擴大公眾近用效益,受補助單位於執行本計畫所產生之成果資料,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著
錄、校對及補充修正,並決定授權範圍及方式,於本部國家文化記憶庫平臺釋出;成果資
料創作所運用的原始素材內容,受補助單位得依實際擁有之著作財產權或取得之授權,自
行上傳本部國家文化記憶庫平臺,決定可利用的權利狀態。
(三) 詮釋資料:為配合行政院開放資料政策,受補助單位同意將其成果資料之詮釋資料
(metadata)自行著錄、校對與補充修正,須以「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一版」
(ODGL1.0)於本部國家文化記憶庫平臺及其他相關平臺等釋出,提供公眾進行利用;但
著作人同意拋棄其著作財產權者,得將其著作採「CC01.0 通用公眾領域貢獻宣告」之方式
提供予公眾。

相關連結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00646&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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