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令 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文源字第 10720280532 號 修正「文化部原住民村落文化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原住民村落文化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九點 部 長 鄭麗君 文化部原住民村落文化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九、著作權之規範: (一) 受補助單位同意其於執行本計畫所產生之成果資料,如成果報告書、照片、影音資料(包 含影像紀錄、微電影、音樂相關創作、紀錄片等)、相關出版品(如雜誌、社區報、文史 調查、繪本、筆記書等)、文宣資料、劇本、文字圖說紀錄、調查報告、詮釋資料及其他 相關成果等之著作財產權,非專屬、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 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以推廣及宣傳行銷成果,受補助單位並同意對本部及本 部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 為擴大公眾近用效益,受補助單位於執行本計畫所產生之成果資料,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著 錄、校對及補充修正,並決定授權範圍及方式,於本部國家文化記憶庫平臺釋出;成果資 料創作所運用的原始素材內容,受補助單位得依實際擁有之著作財產權或取得之授權,自 行上傳本部國家文化記憶庫平臺,決定可利用的權利狀態。 (三) 詮釋資料:為配合行政院開放資料政策,受補助單位同意將其成果資料之詮釋資料 (metadata)自行著錄、校對與補充修正,須以「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一版」 (ODGL1.0)於本部國家文化記憶庫平臺及其他相關平臺等釋出,提供公眾進行利用;但 著作人同意拋棄其著作財產權者,得將其著作採「CC01.0 通用公眾領域貢獻宣告」之方式 提供予公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