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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06.11
訂定「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天然災害復建工程抽查作業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災害防救、法規資訊  
地點 桃園市 全部    
發佈機關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法規內容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發文日期: 107.06.11
發文字號: 桃原設字第1070008719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旨: 訂定「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天然災害復建工程抽查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天然災害復建工程抽查作業要點
法規內文:
一、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復興區公所落實辦
理天然災害復建工程,確保各項災害復建工程確實依核定地點及內容
辦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辦理復建工程抽查工作,得由本局組成抽查小組,統籌抽查工作。

三、工程經費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一律派員抽查;未達新臺幣一千
萬元者,派員抽查之最低比例依行政院核定之「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
程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一)十件以下:全數勘查。
(二)十一至二十件:百分之四十。
(三)二十一至四十件:百分之三十。
(四)四十一至六十件:百分之二十。
(五)六十一至一百件:百分之十五。
(六)一百零一至五百件:百分之十。
(七)五百零一至一千件:百分之五。
(八)一千零一件(含)以上: 百分之二。

四、抽查係採實地勘查方式辦理,並由復興區公所提供各案件之書面資料
供委員參閱。

五、抽查項目如下(詳附表):
(一)復建工程施工地點。
(二)復建工程施工內容。
(三)復建工程施工情形。
(四)其他。

六、抽查時間由本局視工程施工進度隨時訂定,並以公文及電話通知復興
區公所。

七、抽查委員由本局於每次抽查前另案辦理遴選。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本局得隨時修正之。

相關連結 http://law.tycg.gov.tw/NewsContent.aspx?id=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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