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8 日 臺教綜(六)字第 1070079658B 號 修正「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要點」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要點」第三點、第五點 代理部長 姚立德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要點第三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三、申請資格: (一) 申請原資中心補助者:有原住民族學生之公私立大專校院。 (二) 申請區域原資中心補助者:已成立原資中心,執行成效績優之大專校院。 五、申請程序: (一) 原資中心: 1、申請時間: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 2、申請程序:由大專校院研訂計畫,向本部提出申請。 3、申請文件內容(一式六份,包括電子檔): (1) 學校基本資料:學校原住民族師生現況分析(包括人數、原資中心設立情形等)。 (2) 應有專責聯繫之窗口,協助推動原資中心業務。 (3) 應有專屬辦公空間,並符合師生使用需求。 (4) 組織架構: A、組織架構及人力配置(行政人力以具原住民身分者優先;無原住民身分者,則以了 解原住民族文化者優先)。 B、應成立諮詢委員會或其他諮詢輔導機制,提供專業建議。 (5) 工作計畫:應依第二點所定之任務及功能,提出推動策略或創新作法,並以提升原住 民族學生學習成效、降低休(退)學率與增進原住民族文化了解及認同者為要項。 (6) 原資中心之永續發展機制。 (7) 績效目標:明列每年度檢視計畫執行成果後產生效益之質化、量化績效指標。 (8) 原資中心經費需求。 (9) 其他補充資料。 (二) 區域原資中心: 1、申請時間: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 2、申請程序:由區域原資中心學校(以下簡稱中心學校)及夥伴學校組成工作小組,共同 研訂計畫,並由中心學校統一向本部提出申請。中心學校應調查夥伴學校辦理原資中心 成效及相關需求,以進行區域內資源整合、典範與經驗分享之合作模式。 3、申請文件內容(一式六份,包括電子檔): (1) 區域分析: A、夥伴學校及特性分析。 B、中心學校範圍內可供分享之重要原住民族教育資源調查盤整。 C、夥伴學校之原住民族學生資源需求分析。 (2) 組織架構: A、中心學校:說明學校現況及符合擔任中心學校之優勢。 B、夥伴學校:經本部劃定區域範圍之大專校院為夥伴學校;該區域夥伴學校得跨區域 參加活動。 C、成立原住民族學生輔導教師團(以下簡稱輔導團):中心學校邀請大專校院關心原 住民族學生輔導相關議題之原住民籍教師或熟悉原住民族文化背景之非原住民籍教 師,共同籌組輔導團,出席夥伴學校參訪交流活動,並提供諮詢建議。 D、成立工作小組:由中心學校及各夥伴學校指派業務窗口或主管共同組成,討論規劃 區域內原資中心及相關事務。 E、各夥伴學校應有專責聯繫之窗口,協助推動相關業務。 (3) 運作架構: A、組織分工及人力配置(行政人力以具原住民身分者優先;無原住民身分者,則以了 解原住民族文化者優先)。 B、資源分享平臺之架構、主要內容及管理機制。 (4) 工作計畫:應參酌夥伴學校特性、需求及相關資源,提出推動策略或創新作法。 (5) 績效目標:明列每年度檢視計畫執行成果後產生效益之質化、量化績效指標。 (6) 區域原資中心經費需求。 (7) 其他補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