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6 日 臺教國署原字第 1070055876B 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族社團要點」第一點、第九點,名稱並 修正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社團要點」,並自即日 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社團要點」第一點、第九點 署 長 邱乾國 出國 副 署 長 許麗娟 代行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社團要點第一點、第九點 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輔導學生成立原住民族社團,充實休閒生活,傳承原住民族文化,增進自治及服務能 力,特訂定本要點。 九、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 算額度,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 分之八十二;第二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四;第三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六;第四級者,最 高百分之八十八;第五級者,最高百分之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