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摘要 原住民族委員會令: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名稱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並修正第6條條文
公(發)布日期 107-05-01
內 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 1070024108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6 條條文
(原名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
新名稱: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
第 6 條 法律扶助之給付標準如下:
一、提供法律諮詢或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每人每一爭議之酬金最
高為新臺幣三千元。
二、調解、和解、仲裁、訴願或其他協商及法律文件撰擬,而不涉及訴訟
之代理或辯護者,酬金最高為每件新臺幣六千元。
三、每一審級訴訟之代理或辯護,酬金最高為每件新臺幣四萬元。
四、以集體身分申請者,依前款之酬金為基礎,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一
萬元,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必要時原住民族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得斟酌相關事項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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