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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02.06
經濟部令:修正「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經濟部
法規內容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70460043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18、19、31、33、35、45、49 條條文;除第 18 條條文第
2 項、第 19 條條文第 1 項第 1 款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石油設施,指下列油品或液化石油氣設施:
(一)油品設施:
1.加油站。
2.漁船加油站。
3.航空站加儲油設施。
4.油庫。
5.輸油管線。
6.碼頭輸油設備。
7.海運運輸槽。
(二)液化石油氣設施:
1.加氣站。
2.鋼瓶檢驗場。
3.分裝場之海運運輸槽。
4.分裝場之分裝設備。
5.分裝場之固定式儲存槽及其附屬設備。
二、油庫:指輸儲油品及其相關設備之庫區場所。
三、運輸費用:指油品或液化石油氣之海運、陸運費用及其他因辦理運輸
而生之必要費用。
四、用人成本:指石油設施因經營成本差異所需之營運必要用人成本。
五、灌裝成本:指離島地區分裝場於臺灣本島提貨灌裝液化石油氣至海運
運輸槽所生之灌裝費用。
六、設(購)置:指石油設施之第一次設置及購置。
七、擴增:指既存石油設施所增加之功能或設備。
八、汰換:指既存石油設施因升級或有不堪使用之虞所為之汰舊換新。
九、維護:指既存石油設施或其零組件之檢查(定)、保養、修復,或既
存石油設施之零組件之升級、更新。
十、家用桶裝瓦斯差價:指一般家庭使用之二十公斤裝鋼瓶液化石油氣,
於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較非補助地區所明顯增加之運載成本。
十一、偏遠地區:指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之鄉(鎮、
市、區)。
十二、原住民族地區: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
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
十三、離島地區:指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
十四、特殊村(里),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主要聯外道路屬山嶺區碎石、碎石不平整之路面或山嶺河底原野
之臨時替代道路,致每公里運載成本增加者。
(二)因天災或事變而行駛替代道路,致平均補助里程增加者。

第 18 條 申請石油設施用人成本補助,應於每季結束後四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
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該季補助款:
一、申請表。
二、該季各石油設施用人成本。
三、領款收據或發票。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加油站、漁船加油站業者申請前項補助款,應另檢具該季每月及其前二個
月之油品發油量單據。
申請第一項費用補助,應以營業主體為申請單位,按各該得受補助之石油
設施項目別,分別申請之。
第二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施行。
申請本條補助,如屬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前發生之費用,適用一
百零七年四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第二項應檢具之油品發油量單據規定。

第 19 條 申請加油站、漁船加油站用人成本之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基準如下:
(一)每月發油量五十公秉以下,補助二人用人費。
(二)每月發油量超過五十公秉之補助人數計算公式:
P=2-0.02×(m-50)。
P :每月補助人數。
m :每月發油量。
(三)每月發油量為當月及其前二個月發油量之平均值。
二、各站實際僱用員工人數低於或等於補助人數時,如實際用人成本高於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人成本補助金額時,其總補助金額以實際僱用
員工人數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人成本每人每月補助金額計算。
三、各站實際用人成本低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人成本補助金額時,其
總補助金額以實際僱用員工人數及實際用人成本之百分之九十計算。
前項第一款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施行。
申請本條補助,如屬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前發生之費用,適用一
百零七年四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第一款補助基準規定。

第 31 條 前條每桶補助費用計算方式為:〔(平均補助里程×每公里運載成本)+
每桶分攤之運輸車輛折舊費用+每桶分攤之運輸車輛維護費用〕×差價補
助係數。前項參數說明如下:
一、平均補助里程:桶裝瓦斯由分裝場運載至受補助村(里)之額外運載
距離,並依區間計算平均補助里程。
二、每公里運載成本:每桶每公里分攤之耗油成本+每桶每公里分攤之駕
駛薪資。
三、每桶分攤之運輸車輛折舊費用:車輛購置成本÷車輛折舊年限÷瓦斯
行年估銷量。
四、每桶分攤之運輸車輛維護費用:車輛購置成本×百分之五÷瓦斯行年
估銷量。
五、差價補助係數:採人口密度及額外運載距離計算各村(里)額外運載
成本總分,並以統計方法評估額外運載成本總分差異程度,各村(里
)差價補助係數分別為一、零點五及零。
六、每桶每公里分攤之耗油成本:(九五無鉛汽油油價÷油耗值×二)÷
瓦斯運載量。
七、每桶每公里分攤之駕駛薪資:(月均薪資÷月均工時÷車行均速×二
)÷瓦斯運載量。
每桶補助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公告。

第 33 條 申請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
六月三十日止,檢具身分證,至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
提出申請並填具申請補助領據,申請者提出申請後,同一戶內之成員不得
重複提出申請。
委託他人申請者,受託者除應備妥前項文件外,應出具委託書,並檢具受
託者之身分證供查驗。
申請者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未能依第一項期限提出申請者,
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並
補行提出申請。
申請第一項補助經鄉(鎮、市、區)公所審查核可後撥付補助款予申請者

第 35 條 研議第二十一條每人每月補助金額、第三十一條每桶補助費用計算參數及
審查申請者提送之計畫書或補助案件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相關學者專
家三人以上,以書面或召集會議方式研議或審查後核定。
審查人員與受審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予迴避。
審查結果有修正意見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依審查意見補正。

第 45 條 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各項費用補助計算參數、比例
之計算,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第 49 條 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連結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SearchRange=G&msgid=137934&k1=%E5%8E%9F%E4%BD%8F%E6%B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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