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原住民族教育品質,促進其發展,並增進學術交流機 會,特訂定本要點。 三、補助內涵: (一) 辦理原住民族研究發展之學術性活動。 (二) 活動內容符合本部原住民族教育政策需要。 補助內涵符合本部其他補助要點規定者,優先適用各該補助要點規定辦理。 五、補助經費項目及基準: (一) 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為主,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按實際需求核給。 (二) 民間團體或大專校院應提出相對應之自籌款支應,且不得低於本部核定補助經費總額之百 分之十。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學校之計畫型補助款上限,依中央對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 理原則規定辦理。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期間:每年一月至十月。但跨年度活動者,不在此限。 (二) 申請程序:應檢具本部規定之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內(以郵戳為憑),以正式公文向本 部申請。 (三) 申請文件: 1、檢附計畫經費申請表及實施計畫各一份,民間團體應另附立案證明影本一份。 2、計畫內容應包括目的、現況分析、參加對象、辦理日期、地點、活動內容(例如課程名 稱、主講人等)、預估參加人數、進度、經費概算、預期成效等。 3、申請資料不全、未依限補件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四) 審查方式: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至活動現場勘查或請申請單位到本部說明。 (五) 審查原則: 1、依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內容,就活動目的及必要性、成果效益與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活動 企劃之目標、方法、經費、價值、優缺點等進行審查。 2、受補助單位同一年度所辦活動性質相近者,每年補助以一次為限。 3、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 已獲本部其他單位補助。 (2) 申請計畫內容不符本要點規定、內涵欠詳實,或未符合本部原住民族教育政策需要。 (3) 前一年度或前次本部補助計畫,未依計畫內容、補助經費項目執行、過去辦理情形未 依規定提報成果資料或未配合審查結果辦理,或執行成效不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