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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01.08
原住民族委員會令:訂定「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族群語言、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八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060079221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以下簡稱語推人員),指於直轄市、
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人口一千五百人以上之非原住民族
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專職辦理第四條規定工作項目之人員。

第 3 條 語推人員應具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
試或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

第 4 條 語推人員應辦理工作項目如下:
一、推廣原住民族語言使用。
二、推動原住民族語言學習。
三、保存原住民族語言語料。
四、其他原住民族語言振興工作。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擇設籍原住民人口民族別置語推人員一人。
非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擇最多設籍原住民人口民族別置語
推人員一人。
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語推人員,依本會公告當地原住民族
地方通行語別置語推人員一人至數人。

第 6 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聘用語推人員,應公開甄選
,並應檢附擬聘人員資格文件函送本會核定。
語推人員聘期,最長為一年,期滿經考核通過者,得續聘之。

第 7 條 語推人員應參加本會或地方政府辦理之新進或在職訓練。

第 8 條 語推人員之考核,由本會會同聘用機關辦理之。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連結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SearchRange=G&msgid=137062&k1=%E5%8E%9F%E4%BD%8F%E6%B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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