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4 日 原民社字第 10600802672 號 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培育原住民社會工作專業人力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培育原住民社會工作專業人力獎勵要點」 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Icyang.Parod 原住民族委員會培育原住民社會工作專業人力獎勵要點修正規定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94 年 11 月 18 日原民衛字第 0940033644 號令訂定 原住民族委員會 103 年 4 月 18 日原民社字第 10300201852 號令修正 原住民族委員會 104 年 11 月 17 日原民社字第 10400628792 號令修正 原住民族委員會 107 年 1 月 4 日原民社字第 10600802672 號令修正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及獎勵原住民社會工作專業人力,從事原住民族社 會福利服務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以具原住民及在職身分,進修各大學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所)、推廣教 育開設社會工作學分班及相關社工學分班者為限。但已接受衛生福利部補助偏遠地區民間機 構團體工作人員專業進修學分費者或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學分費補助者,不予獎勵。 三、本要點獎勵標準依各大專學校所訂學分費標準,獎勵進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 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學科學分費;每人每年度最高獎勵二十一學分,每 學分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最高獎勵金額三萬三千六百元,且同一科目不得重複申請獎勵。 四、申請人應於每年三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方式逕寄本會辦理,以 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一) 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 領款收據(如附表二)。 (三) 在職證明書正本。 (四) 學分費收據影本。 (五) 學分合格證明影本。 (六) 註有課程起迄日之課程表或相關證明文件。 (七) 未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學分費補助切結書(如附表三)。 申請獎勵之學分以前一年度取得之學分為限。 五、本要點經費來源,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並依行政程序簽核獎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