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臺教國署原字第 1060129066B 號 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原住民族教育活動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原住民族教育活動作業要點」 署 長 邱乾國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原住民族教育活動作業要點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民間團體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 教育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民間團體,指已核准立案或登記之全國性社會福利、教育、文化機構或非營利性 法人、團體,並以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宗旨之民間團體為優先。 三、民間團體辦理原住民族教育活動,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 辦理原住民族部落服務學習、歷史文化推廣研究、藝術創作及鑑賞、傳統樂舞學習活動、 族語學習訓練及演說、傳統祭儀等活動。 (二) 其他具原住民族特色活動或內容符合本署原住民族教育政策者。 前項活動參與對象,應包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學生或家長。 四、本要點補助基準如下: (一) 同一民間團體,同一年度,同一活動,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 每一活動申請案,具原住民族身分學生應達參加總人數百分之三十,或應有具原住民族身 分學生十五人以上參與。 (三) 本要點之補助,每申請案以補助本署核定經費之百分之七十為限;且同一民間團體每年度 接受本要點補助之金額,以五十萬元為限,但有特殊情形經本署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民間團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當年度辦理之活動者,得於前一年十月二十日前或當年四月二 十日前,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本署提出申請。 前項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名稱。 (二) 對象及目的。 (三) 期程。 (四) 活動項目(包括時間、地點、人數)。 (五) 曾經辦理原住民族教育之執行成果;第一次申請者,免附。 (六) 經費項目及金額;申請其他機關(單位)同性質計畫之經費額度。 (七) 預期成效。 前項文件、資料,應備妥一式八份,每份均裝訂成冊,以公文函送本署。 六、本署得邀集學者專家審查申請案,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 符合第三點第一項規定。 (二) 經費使用項目、編列及分配之合理性。 (三) 預期成效(包括曾經辦理原住民族教育活動者,其執行成效)。 (四) 有無申請其他政府補助款或配合款。 (五) 有無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情事。 (六) 其他本署訂定之事項。 七、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前一年度或前次本署補助計畫,未依計畫內容、補助經費項目執行。 (二) 過去辦理情形未依規定提報成果資料、未配合審查結果辦理,或執行成效不彰。 八、本署核定之補助,應專款專用;其得使用之項目為鐘點費、工作費、出席費、全民健康保險 補充保費、保險費、交通費、材料費、印刷費、雜支及場地使用費,其他均依教育部補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九、民間團體受補助者,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 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相片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應同意無償授權本署在教 育利用範圍內,予以重製、改作及利用,並供各級學校及家庭教育推展機構使用。 (二) 受補助案件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其經費運用應依該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 受補助者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標明「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字樣。 十、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 檢送成果報告,報本署辦理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