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 1060200905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7、11 條條文;並刪除第 2 條條文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原住民族綜
合發展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主管
機關。
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會辦理之。
第 7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