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台內營字第 1060812453 號 廢止「九二一震災受損建築物解除危險分級評估標誌作業要點」、「九二一及一○二二地震受災 戶重建房屋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補助計畫執行要點」、「九二一震災個別住宅重建修 繕景觀改善獎勵補助要點」、「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簡化規定」、「九二一大地震災 區個別建築物重建規劃設計費獎勵要點」、「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第 三款規定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原建築基地面積及樓地板面積認定要點」、「九二一震災房屋 毀損民事訴訟先行墊支鑑定費用作業要點」、「九二一震災房屋毀損民刑事訴訟之鑑定費 用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九二一震災震損集合住宅必要性公共設施 修復補強工程補助及施工抽查作業要點」、「加速九二一重建區原住民及鄉村聚落簡易住 宅重建獎勵補助要點」、「九二一震災重建地區示範性社區重建地質鑽探經費補助作業要 點」、「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作業基準」,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