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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7.07.03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原住民族語及英語教學作業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族群教育、一般教育、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教育部
法規內容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臺教國署原字第1060068030B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原住民族語及英語教學作業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原住民族語及英語教學作業實施要點」

署  長 邱乾國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原住民族語及英語教學作業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辦理原住民族語及原住民地區英語教學,提供學生學習族語及文化之機會,提升原住民語言及文化之傳承,增進英語教學效能,促進學生英語學習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二) 國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立中小學)。

(三) 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團體(以下簡稱法人、團體)。

三、本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 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下列費用:

1、兼任:鐘點費、交通費、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提撥費用。

2、專職:薪資及前目之所有費用。

(二) 地方政府及法人、團體辦理英語、族語教師進修及研習活動之業務費用。

(三) 地方政府及法人、團體辦理國民中小學原住民族語補充教材研發及編撰等活動之費用。

  前項第三款所稱國民中小學原住民族語補充教材研發及編撰等活動,指參照語文學習領域(原住民族語)之課程內涵、學校特色及學生特質,所為研發及編撰教學教材或補充讀物之活動。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如下:

(一) 本經費以補助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所需之費用為優先,其第一目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進用,應符合「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之規定;第二目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進用,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聘任專職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試辦注意事項」之規定。

(二) 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補助基準如下:

1、兼任鐘點費: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四百元;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2、兼任交通費:每學期非跨校在一般地區者新臺幣二千元,偏遠地區者新臺幣四千元;跨校同一鄉(鎮、市、區)者新臺幣四千元,跨二個鄉(鎮、市、區)者新臺幣五千元,跨三個鄉(鎮、市、區)者新臺幣六千元,跨四個(含)以上鄉(鎮、市、區)者新臺幣八千元,若任教學校中有任一校屬於偏遠地區學校者,再加新臺幣二千元。但每人每學期補助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3、專職交通費:不支給非跨校交通費,其餘依前目規定辦理。

4、勞、健保費及勞退提撥費: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5、專職薪資:採族語認證級別及學歷併行,比照教師待遇條例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本俸及學術研究費計算之;其學術研究費,應按族語認證級別計算,優級者全額支給,高級者八折計算。

(三) 對地方政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財力級次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三,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地方政府並應相對編足分擔款。

(四) 對國立中小學,依本署核定之實際所需經費予以補助。

(五) 對法人、團體,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並以申請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限,且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但依政策性指示辦理之活動或資源不足地區單位之申請,依本署核定之實際所需經費予以補助。

(六) 本要點所定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或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如下:

(一) 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補助項目:

1、兼任:由學校(包括國立中小學)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至本署指定之系統填報開課資料,並經地方政府初審彙整後,送本署核定;國立中小學與地方政府主管之國民中小學,其經費應分開計算,且免編列自籌款。

2、專職:依本署所定時間及方式辦理。

(二) 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補助項目:每年一月至十月期間,檢具申請函、計畫書(包括成效評估、作法、經費申請表,並應敘明經費之其他分攤單位)向本署申請;資料不全得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 各申請案經本署審查核定後執行;必要時得委請相關專家進行審查。

六、補助經費之執行,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 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 本要點之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

(三) 各地方政府辦理族語及英語教學作業,應將前一學年度補助經費辦理核結後,本署始得撥款。

七、補助成效及考核如下:

(一) 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因故延期或變更地點及行程時,應於事前報本署備查。

(二) 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期限辦理、擅自更改活動地點、未提成果報告表、經費收支結算表(應明列活動經費來源)或成果績效不彰者,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對象。

(三) 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原訂場次辦理完畢,應將未辦理場次之補助經費繳回本署。

(四) 本署對受補助單位得邀請學者專家,依活動行程表不定期前往訪視,未依活動行程表辦理者,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對象。

(五) 地方政府應將前學年度辦理情形檢討彙整,作為審查補助及考核之參據。

相關連結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3122/ch05/type2/gov40/num9/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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