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17.06.08
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第2項規定,核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1項所定「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之相關規定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內容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核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包括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基於自用之非營利目的而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前述之「自用」,係指非藉此獲取利益,僅供本人、親屬或依傳統文化供分享之用。

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Icyang.Parod
主任委員 林聰賢

相關連結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3105/ch02/type2/gov13/num3/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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