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17.06.08
修正「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逾期放款及呆帳處理要點」第三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逾期放款及呆帳處理要點第三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原住民族委員會92年11月10日原民經字第0920034203號函發布

原住民族委員會93年8月10日原民經字第09300216692號函修正第2點、第8點及第9點

原住民族委員會95年5月4日原民經字第09500130032號函修正第8點附件5及第10點

原住民族委員會103年5月27日原民經字第1030024142號令修正第1點、第3點附件1及第8點附件5

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1月16日原民經字第1040000416號令修正第3點及第3點附件1

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10月21日原民經字第1040054500號令修正

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6月8日原民經字第10600330538號令修正第3點、第7點

三、授信發生逾期,承辦金融機構應依下列規定積極清理:

(一) 授信發生逾期後有關之催討或訴追,承辦金融機構應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及其他一般銀行相關催收作業程序辦理。

(二) 經評估借保人財務、業務狀況,認為尚有繼續經營價值者或無能力清償全部本金而有償還誠意者,得依本要點之授權標準變更原授信案件之還款約定。

(三) 對延滯已久之逾期授信案件,前經評估核無實益之借保人財產仍請承辦金融機構適時重新查估,並應對已因增值或其他事由而轉具執行實益者,即予妥採保全措施或執行求償。

(四) 經本會函請訴追之逾期授信案件,應依規定採取必要之催收措施。但因執行顯無實益或其他特別事由,經本會同意暫緩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者,不在此限。

  承辦金融機構營業單位應於次月五日前,填妥「辦理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逾期放款延滯名冊及催收處理情形表」(如附件一)送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其總行,並由總行彙整後按月報送本會備查。

七、逾期授信案件之借保人得向承辦金融機構申請同時或擇一減免違約金、積欠利息。授權承辦金融機構評估借保人確實無能力清償積欠利息之全部或一部,得審酌實情,同時或擇一核定減免違約金、積欠利息,並應將減免金額設簿登記(如附件四),並送本會備查。

相關連結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3105/ch02/type2/gov13/num6/Eg.htm
 
 
地址:106台北巿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國立臺灣大學總圖書館北側廣場地面層
電話:(02)3366-3776   FAX:(02)3366-3770    
EMAIL:ntutiprc@ntu.edu.tw
網站點閱次數:66,684,519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