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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7.06.06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要點」,自即日生效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族群教育、一般教育、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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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機關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法規內容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要點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以下簡稱實驗教育辦法)之規定辦理全部或部分班級之實驗教育,並以兼重一般教育及民族教育為實驗目的,特訂定本補助要點。

二、學校辦理前點所定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原住民族實驗校育),應以提升學生學習成就,充實生活知能,傳承原住民族文化,啟發原住民族特殊潛能為目標。

三、本要點補助之學校如下:

(一) 原住民學生人數一百人以上或占全校學生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學校。

(二) 經本署指定之原住民族輔導中心學校或政策需要指定之學校。

   前項學校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前,其實驗計畫應先經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依實驗教育辦法規定核准,計畫內容並應符合前點所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目標。

   因前項各該主管機關審查實驗計畫期程因素,致學校於本署依第五點指定之期限屆滿前,仍未能取得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實驗計畫文件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以下簡稱籌備期案件),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四、學校申請補助者,其實驗計畫所定班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每班至少十二人,並以各該主管機關核班人數為上限。

(二) 每班原住民身分學生人數,應達班級總人數百分之六十。

(三) 每年級以二班為限。

   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本署指定之原住民族輔導中心學校或政策需要指定之學校,其實驗計畫所定班級人數或每年級班數,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五、學校申請補助者,應於本署指定之期限前,填具申請書及經費需求表,並檢附各該主管機關依實驗教育辦法規定核准之實驗計畫,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報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報各該政府彙整列冊送本署。

六、本署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與學校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案;審查通過者,由本署依預算經費核定補助金額後,通知教育部主管之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其主管之學校。

   前項申請案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 應符合第一點、第二點兼重一般教育及民族教育之精神,及教育目標規定。

(二) 曾實施實驗教育者,其依實驗教育辦法第十一條,經訪視評估小組評定之成效。

(三) 班級人數、班級數及原住民族身分學生人數。

(四) 經費使用項目、編列及分配之合理性。

(五) 有無其他政府補助款或配合款。

(六) 有無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情事。

(七) 其他審查小組訂定之事項。

七、本要點之補助,除第三點第三項籌備期案件每班每學年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外,每班每學年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補助經費並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酌予調整。

   前項補助應專款專用;其得使用之項目為人事費(包括教育人力及專、兼任助理之費用)、鐘點費、工作費、出席費、交通費、材料費、印刷費、場地使用費、雜支及其他相關設施、設備費;其中資本門經費,以總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五為限。

   籌備期案件於本署依前點第一項規定審查前,學校補送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計畫文件者,視同一般案件審查。

八、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二;第二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四;第三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六;第四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八;第五級者,最高百分之九十。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擔之補助金額,經本署專案報行政院核准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九、教育部主管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送成果報告,報本署辦理結案;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列冊報本署辦理結案,並參加由本署辦理之年度成果展。

十、辦理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之績優人員,得由本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敘獎或表揚。

 

相關連結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3103/ch05/type2/gov40/num14/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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