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推展原住民族文化及教育活動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六點 三、補助項目如下: (一)文化活動:辦理有關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活動。 (二)藝文教育:辦理有關原住民族育樂、戲劇、歌謠、舞蹈、工藝 等活動。 (三)青少年教育:辦理有關原住民青少年文化成長、課業輔導、生活適應、休閒生活等活動。 (四)族語教育:辦理有關原住民族語言推廣活動。 (五)老人教育:辦理有關充實原住民老人健康保健、生活調適、文化藝術、休閒生活等活動。 (六)成人教育:辦理有關充實原住民生活基本知能及生活內涵等活 動。 (七)婦女教育:辦理有關原住民婦女成長、理財、親子、衛教及才 藝等活動。 (八)法治教育:辦理有關增進原住民法律常識及權益保障等活動。 (九)其他公益性福利服務活動:辦理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低收入 戶或中低收入戶福利照顧等相關活動。 六、補助原則:申請補助之單位以每一申請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為 限,全年度累計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四萬元整。但辦理教育、文 化、社會福利相關活動,全年度累計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 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