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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7.03.23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令:修正「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部落建設、環境生態保育、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10600
0374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並增訂第 6-1 條條文

 

第 6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其他依法不得開發之地區,其範圍及認定
標準,依其他各該法律之規定。

第 6-1 條 原住民族地區為處置設施候選場址,非經徵得原住民族同意,符合原住民
族基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者,為前條依法不得開發之地區。

相關連結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SearchRange=G&id=130393&k1=%E5%8E%9F%E4%BD%8F%E6%B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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