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審查要點
一、 本要點依據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原住民族語言(以下簡稱族語)能力認證審查:
(一) 擔任以下考試或測驗命題委員累計三次以上:
1、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2、 原住民族族語能力認證高級或優級測驗。
(二) 著有下列個人著作之一,並經正式出版:
1、 族語教材。
2、 族語詞典。
3、 族語聖經。
4、 以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與教育部會銜公告之族語書寫符號撰寫之族群文化專書。
(三) 擔任族語詞典編纂或族語聖經編譯之共(協)同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作者。
三、 申請族語能力認證審查者,應於本會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四、 族語能力認證審查採書面審查及口試二階段辦理,書面審查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始得參加口試。族語能力認證書面審查及口試評分標準如附件二。
五、 口試分數達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核給高級認證證書,書面審查及口試成績均達八十分以上者,核給優級認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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