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17.03.01
訂定「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審查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族群語言、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審查要點

一、 本要點依據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原住民族語言(以下簡稱族語)能力認證審查:

(一) 擔任以下考試或測驗命題委員累計三次以上:

1、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2、 原住民族族語能力認證高級或優級測驗。

(二) 著有下列個人著作之一,並經正式出版:

1、 族語教材。

2、 族語詞典。

3、 族語聖經。

4、 以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與教育部會銜公告之族語書寫符號撰寫之族群文化專書。

(三) 擔任族語詞典編纂或族語聖經編譯之共(協)同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作者。

三、 申請族語能力認證審查者,應於本會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四、 族語能力認證審查採書面審查及口試二階段辦理,書面審查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始得參加口試。族語能力認證書面審查及口試評分標準如附件二。

五、 口試分數達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核給高級認證證書,書面審查及口試成績均達八十分以上者,核給優級認證證書。

 

相關連結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3037/ch02/type2/gov13/num1/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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