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16.06.01
增訂並修正國民教育法條文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族群教育、一般教育、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507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8  條條文;並增訂第 4-1  條條文


第 4-1 條  為促進學生同儕互動,培養群體多元學習,有效整合教育資源,建構優質學習環境,均衡城鄉教育功能,確保學生就學權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合併或停辦;其合併、停辦之條件、程序、審查、學校學生與教職員工之安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準則之規定訂定有關合併或停辦之自治法規。
           前項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合併或停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擬具校園空間利用與財務支援計畫,邀請學者專家、家長代表、學校教職員代表、地方社區人士及相關人員進行專案評估及辦理公聽會,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停辦,另依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辦理。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及審議,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相關連結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SearchRange=G&id=123847&k1=%E5%8E%9F%E4%BD%8F%E6%B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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