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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6.05.23
原住民族委員會令:修正「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族群語言、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050029085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以下簡稱族語能力)指對原住民族語言聽、說、讀、寫之能力。

第 3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族語能力認證得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辦理認證工作。

第 4 條    族語能力認證分為初級、中級、高級及優級。

第 5 條    參加族語能力認證者,不受國籍、族別及年齡之限制,得擇前條任一等級認證。

第 6 條    族語能力認證方式如下:
           一、測驗。
           二、審查。

第 7 條    族語能力認證測驗之語言別、方式、範圍、配分及合格標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8 條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族語能力認證審查:
           一、擔任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原住民族族語能力認證測驗命題委員三次以上。
           二、著有族語相關著作。
           前項審查方式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第 9 條    族語能力認證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族語能力證明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格人員之姓名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主管機關、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三、認證之語言別及其認證等級。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連結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SearchRange=G&id=123617&k1=%E5%8E%9F%E4%BD%8F%E6%B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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