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16.03.23
經濟部令:修正「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交通運輸、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經濟部
法規內容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5038047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34 條條文;刪除第 47 條條文;增訂第 47-2 條條文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石油設施,指下列油品或液化石油氣設施:
(一)油品設施:
1.加油站。
2.漁船加油站。
3.航空站加儲油設施。
4.油庫。
5.輸油管線。
6.碼頭輸油設備。
7.海運運輸槽。
(二)液化石油氣設施:
1.加氣站。
2.鋼瓶檢驗場。
3.分裝場之海運運輸槽。
4.分裝場之分裝設備。
5.分裝場之固定式儲存槽及其附屬設備。
二、油庫:指輸儲油品及其相關設備之庫區場所。
三、運輸費用:指油品或液化石油氣之海運、陸運費用及其他因辦理運輸而生之必要費用。
四、用人成本:指石油設施因經營成本差異所需之營運必要用人成本。
五、灌裝成本:指離島地區分裝場於臺灣本島提貨灌裝液化石油氣至海運運輸槽所生之灌裝費用。
六、設(購)置:指石油設施之第一次設置及購置。
七、擴增:指既存石油設施所增加之功能或設備。
八、汰換:指既存石油設施因升級或有不堪使用之虞所為之汰舊換新。
九、維護:指既存石油設施或其零組件之檢查(定)、保養、修復,或既存石油設施之零組件之升級、更新。
十、家用桶裝瓦斯差價:指一般家庭使用之二十公斤裝鋼瓶液化石油氣,於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較鄰近非補助地區所明顯增加之運載成本。
十一、偏遠地區:指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之鄉(鎮、市、區)。
十二、原住民族地區: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
十三、離島地區:指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
十四、特殊村(里),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主要聯外道路屬山嶺區碎石、碎石不平整之路面或山嶺河底原野之臨時替代道路,致每公里運載成本增加者。
(二)因天災或事變而行駛替代道路,致平均補助里程增加者。

第 4 條 本辦法次年度之適用地區,除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每年九月底前公告。
前項適用地區,其實際補助之對象、項目、範圍及金額,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4 條 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協助其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依戶政單位提供之最新戶籍資料進行必要篩選後造冊,並得由村(里)辦公處協助核對申請者身分。
未經鄉(鎮、市、區)公所列入補助名冊而有居住於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之事實者,於申辦時應另檢具實際居住證明文件,並由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認定後增列入冊。
前項所稱實際居住證明文件係指工作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或其他足以證明居住事實之文件。
鄉(鎮、市、區)公所應適時更新補助名冊,且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
第一項補助名冊及第二項增列入冊情形,以每年四月三十日為認定基準日。

第 47 條 (刪除)

第 47-2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適用地區,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補助期間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相關連結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SearchRange=G&id=122267&k1=%E5%8E%9F%E4%BD%8F%E6%B0%91
 
 
地址:106台北巿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國立臺灣大學總圖書館北側廣場地面層
電話:(02)3366-3776   FAX:(02)3366-3770    
EMAIL:ntutiprc@ntu.edu.tw
網站點閱次數:66,664,673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