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第七點、第十點、第十點附件七成果報告書、附件八費用結報明細表、附件九各機關、單位補(捐)助分攤表、附件十領據及附件十一支出憑證黏存單(簿),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第七點、第十點、第十點附件七成果報告書、附件八費用結報明細表、附件九各機關、單位補(捐)助分攤表、附件十領據及附件十一支出憑證黏存單(簿)
主任委員 林江義
Mayaw.Dongi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第七點、第十點、第十點附件七成果報告書、附件八費用結報明細表、附件九各機關、單位補(捐)助分攤表、附件十領據及附件十一支出憑證黏存單(簿)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0960022096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
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10200241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點;
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1020066872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
第13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10300278912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
第14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10300541172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規定;
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1050008810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七、本要點之審查標準如下:
(一) 計畫構想之整體性與願景(含申請者執行相關活動成效之評估)。
(二) 主題及內容之可行性。
(三) 資源之整合與可行性。
(四) 經費編列合理性與效益。
(五) 受益人數及影響。
(六) 績效指標、目標值及財務計畫之明確性與客觀性,並說明前一年度之執行成果。
十、受補助者應於計畫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辦理核銷撥款:
(一) 成果報告書(含照片,如附件七)。
(二) 費用結報明細表(如附件十)。
(三) 各機關單位經費補(捐)助分攤表(如附件九)。
(四) 地方政府檢附領據(如附件八)及納入預算證明。
(五) 地方政府以外之受補助者檢附領據(如附件八)及支出憑證黏存單(簿)(如附件十一)。
成果報告書,應說明績效指標達成情形、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及執行完竣後使用之效益。
費用結報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並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項目及經費。
受補助案件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計畫結算之總經費低於申請之總經費者,依比例核減補助費。但補助經費於新臺幣三萬元以下者,不在此限。
補助經費於受補助者送交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到會,經審核通過後一次撥付。
第十點附件七
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文化補助
成果報告書
活動成果報告書格式:
(請用A4影印紙繕打)
○○○○○(單位全銜)辦理「○○○○(活動名稱)」成果報告書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
附件粘貼表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
活動照片
第十點附件八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
○○○○○○費用結報明細表
經費結報須知
第十點附件九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
各機關、單位補(捐)助分攤表
第十點附件十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
領據
第十點附件十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
支出憑證黏存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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