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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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辦理。
二、目的:為使臺北市原住民牙齒恢復咀嚼功能、發音及顏面外形完整,特辦理裝置假牙補助,以確保健康機能,進而使生活更有尊嚴。
三、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稱本會)、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稱聯合醫院)。
四、申請期間:每年 1月 1日至11月30日或於申請期間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即終止,由聯合醫院及本會公告,後續申請者請至聯合醫院及各區公所登記候補事宜。
五、補助對象: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年滿55歲以上原住民,且經「醫師評估有嚴重影響咀嚼功能需製作假牙贗復者」。
(二)臺北市60歲以上低收入戶或65歲以上中低收入戶向社會局申請。
前項補助對象,如符合資格者,本會將通知各區公所協助後續追蹤事宜。
六、補助內容:
(一)補助方式:
1.申請人至本市聯合醫院及各院區之社會工作課辦理。
2.申請人自行至本市合法立案之醫療院所辦理。
(二)補助項目及金額: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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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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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假牙/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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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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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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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口活動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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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顎全排假
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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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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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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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顎半口活動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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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顎全排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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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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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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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顎半口活動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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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顎全排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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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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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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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顎半口活動假牙併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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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顎全排假牙併
下顎部分活動假
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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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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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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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顎半口活動假牙併上顎部分活動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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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顎全排假牙併
上顎部分活動假
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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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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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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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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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顎部分活
動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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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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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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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顎部分活動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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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顎部分活動假
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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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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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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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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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顎部分活動假
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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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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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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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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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位 5-5開放施
作瓷牙,其餘牙
位仍維持補助金
屬冠。
*上限6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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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冠
5,500元/單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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釘柱:2,000元/單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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瓷牙
7,500元/單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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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對象之活動假牙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 3年內不予重複補助;固定假牙每人每年限申請上限 6顆,同一齒 5年內不予重複補助。
(四)製作活動假牙者若需再製作固定假牙,僅能製作牙冠,不能製作懸臂式牙橋(Cantilever Bridge )。
(五)補助金額每人每年最高上限 4萬 5千元整。
(六)活動假牙維修補助樣態及基準
補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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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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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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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最高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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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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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牙破裂維修費/單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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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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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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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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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牙添加費/單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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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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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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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牙線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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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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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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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牙硬式襯底/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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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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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接受補助裝置假牙者於一年保固期內不得申請維修費用。
七、申請流程圖(如附件一、附件二)。
八、檢附證件:
(一)符合本計畫三、補助對象資格之原住民:應提出註記有原住民身份之戶籍資料,供聯合醫院審查。
(二)假牙診治計畫裝設完成,聯合醫院應於每年12月 5日前檢具申請資料清冊,隨附診斷證明影本、證明資料及粘貼憑證收據向本會辦理核銷。
(三)自行申請者,請詳閱附件二申請流程圖,並備齊附件三、四及相關應備文件送至本會辦理申請,如申請表件填列不明、文件未檢齊,本會得限期請申請人或醫療院所補正或提供,屆期未補正或提供者,退回其申請案。
(四)自行申請者收到本會同意補助函,應於 1個月內進行治療,待治療完成後 7日內,應備齊申請表、本會核定函影本、正本收據及印領清單等資料送至本會辦理核撥,如未於 1個月內進行治療或治療完後未於 7日內將資料送至本會、申請表件填列不明、文件未檢齊等,本會得限期請申請人或醫療院所補正或提供,屆期未補正、提供或進行者,應撤銷其資格,不予補助。
九、申請人及聯合醫院有義務提供本項補助審核所需相關資料,以供正確審核。
十、本會得隨時抽查假牙申請人、聯合醫院,申請人、醫院以詐欺、虛偽之證明、報告及其他不正當行為而領有本補助者,應予以停發並追回溢領款項,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一、經費來源:本會每年度預算原住民社會福利業務–獎補助及損失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