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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11.06
原住民族委員會令:訂定「原住民族委員會社區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
族群: 美洲原住民、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原住民族委員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原民教字第10400611992號
訂定「原住民族委員會社區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原住民族委員會社區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補助要點」
主任委員 林江義
Mayaw.Dongi
原住民族委員會社區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補助要點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供具原住民族語言、歷史及文化學習機會,並能發揮社區或部落互助照顧精神之教保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合法立案之人民團體已完成社區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教保中心)設立登記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 已訂定學費收費機制,並辦理收費。
(二) 招收幼生人數達八人以上,但經專案認定者不在此限。
(三) 原住民幼生數占全體幼生數百分之七十以上。
(四) 原住民族文化及在地族語課程占整體課程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
(一) 人事費:包括教保服務人員薪資(含勞健保自付額)、年終獎金、雇主繳付之勞保費、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提撥數額。
(二) 餐點費:每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整。
五、本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相對編列分擔款,其補助比率如下:
(一) 財力分級第一級:最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七十。
(二) 財力分級第二級:最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八十。
(三) 財力分級第三至五級:最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九十。
  各地方政府依前點規定申請補助之金額,應扣除教保中心收費總額。
六、教保中心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提報地方政府。
(一) 教保中心設立登記證書影本。
(二) 人民團體登記證書與章程影本,章程內容應載明辦理教保中心事項。
(三) 年度營運計畫及經費收支概算。
(四) 年度預計招收幼兒名冊及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如附表)。
  地方政府應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初審,並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勘查後,檢具計畫書及初審意見於每年十二月五日前函送本會。
七、地方政府應依核定補助金額檢具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函報本會請撥經費。
  地方政府於補助經費核撥後,應即轉知教保中心與辦理撥款作業,並依核定計畫及經費,監督申請團體確實執行,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補助經費如有孳息、其他衍生收入及有賸餘或未依計畫如期辦理者,應如數或按原補助比率繳回。
  地方政府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檢附經費執行明細表及執行成果報告(如附件)各二份函送本會辦理核結。
八、為瞭解地方政府辦理情形,本會得不定期辦理實地訪視及查核,訪視及查核結果列入次年度補助參據。
  經訪視及查核未依計畫如期辦理者,應依前點第三項規定辦理,並於次年度停止對該地方政府之補助。
相關連結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1208/ch02/type2/gov13/num2/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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