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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07.23
訂定「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4年度原住民裝置假牙補助計畫」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社會關懷、醫療保健、法規資訊  
地點 台北市 全部    
發佈機關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法規內容
法規類 北市二九-0五-三00六
名  稱: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4)北市原社福字第一0四三0六三七六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一點,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生效
 
一、目的:為使臺北市原住民牙齒恢復咀嚼功能、發音及顏面外形完整,特辦理裝置假牙補     助,以確保健康機能,進而使生活更有尊嚴。 
 
二、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稱本會)、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     稱聯合醫院)。 
 
三、補助對象: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年滿55歲以上原住民,且經「醫師評估有嚴重影響咀嚼功           能需製作假牙贗復者」。     (二)臺北市60歲以上低收入戶或65歲以上中低收入戶向社會局申請。     前項補助對象,如符合資格者,本會將通知各區公所協助後續追蹤事宜。 
 
四、補助內容:     (一)補助方式:           1.申請人至本市聯合醫院及各院區之社會工作課辦理。           2.申請人自行至本市合法立案之醫療院所辦理。     (二)補助項目及金額:           ┌──┬───────┬───────┬──────────────┐           │項目│   補助標準   │裝置假牙/類別 │         補助金額           │           ├──┼───────┼───────┼──────────────┤           │ 1  │全口活動假牙  │上、下顎全排假│         4萬5,000元         │           │    │              │牙            │                            │           ├──┼───────┼───────┼──────────────┤           │ 2  │上顎半口活動假│上顎全排假牙  │         2萬2,500元         │           │    │牙            │              │                            │           ├──┼───────┼───────┼──────────────┤           │ 3  │下顎半口活動假│下顎全排假牙  │         2萬2,500元         │           │    │牙            │              │                            │           │    │假牙          │              │                            │           │    │              │              │                            │           ├──┼───────┼───────┼──────────────┤           │ 4  │上顎半口活動假│上顎全排假牙併│         4萬5,000元         │           │    │牙併下顎部分活│下顎部分活動假│                            │           │    │動假牙        │牙            │                            │           ├──┼───────┼───────┼──────────────┤           │ 5  │下顎半口活動假│下顎全排假牙併│         4萬5,000元         │           │    │牙併上顎部分活│上顎部分活動假│                            │           │    │動假牙        │牙            │                            │           ├──┼───────┼───────┼──────────────┤           │ 6  │上、下顎部分活│上、下顎部分活│         4萬5,000元         │           │    │動假牙        │動假牙        │                            │           ├──┼───────┼───────┼──────────────┤           │ 7  │上顎部分活動假│上顎部分活動假│2萬2,500元                  │           │    │牙            │牙            │                            │           ├──┼───────┼───────┼──────────────┤           │ 8  │下顎部分活動假│下顎部分活動假│2萬2,500元                  │           │    │牙            │牙            │                            │           ├──┼───────┼───────┼───────┬──────┤           │ ※ │固定假牙      │牙位 5-5開放施│金屬冠        │釘柱:2,000 │           │    │              │作瓷牙,其餘牙│5,500元/單顆  │元/單顆     │           │    │              │位仍維持補助金├───────┤            │           │    │              │屬冠。        │瓷牙          │            │           │    │              │*上限6顆     │7,500元/單顆  │            │           └──┴───────┴───────┴───────┴──────┘           重複補助;固定假牙每人每年限申請上限6顆,同一齒5年內不予重複補助。     (三)服務對象之活動假牙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 3年內不予重複補助;固定           假牙每人每年限申請上限 6顆,同一齒 5年內不予重複補助。     (四)製作活動假牙者若需再製作固定假牙,僅能製作牙冠,不能製作懸臂式牙橋(Ca           ntilever Bridge )。     (五)補助金額每人每年最高上限 4萬 5千元整。     (六)活動假牙維修補助樣態及基準           ┌────┬─────────────┬─────┬────────┐           │補助項目│        補助態樣          │ 補助金額 │每年最高補助金額│           ├────┼─────────────┼─────┼────────┤           │   1    │假牙破裂維修費/單顎       │1,000元   │    6,000元     │           ├────┼─────────────┼─────┤                │           │   2    │假牙添加費/單顆           │1,000元   │                │           ├────┼─────────────┼─────┤                │           │   3    │假牙線勾/個               │1,000元   │                │           ├────┼─────────────┼─────┤                │           │   4    │假牙硬式襯底/座           │3,000元   │                │           └────┴─────────────┴─────┴────────┘           ※已接受補助裝置假牙者於一年保固期內不得申請維修費用。 
 
五、實施期間:本計畫自公告日起至 104年11月31日止或於實施期間預算額度用罄時即終止     ,由聯合醫院及本會公告,後續申請者請至聯合醫院及各區公所登記候補事宜。 
 
六、申請流程圖(如附件一、附件二)。 
 
七、檢附證件:     (一)符合本計畫三、補助對象資格之原住民:應提出註記有原住民身份之戶籍資料,           供聯合醫院審查。     (二)假牙診治計畫裝設完成,聯合醫院應於 104年11月31日前檢具申請資料清冊,隨           附診斷證明影本、證明資料及粘貼憑證收據向本會辦理核銷。     (三)自行申請者,請詳閱附件二申請流程圖,並備齊附件三、四及相關應備文件送至           本會辦理申請,如申請表件填列不明、文件未檢齊,本會得限期請申請人或醫療           院所補正或提供,屆期未補正或提供者,退回其申請案。     (四)自行申請者收到本會同意補助函,應於 1個月內進行治療,待治療完成後 7日內           ,應備齊申請表、本會核定函影本、正本收據及印領清單等資料送至本會辦理核           撥,如未於 1個月內進行治療或治療完後未於 7日內將資料送至本會、申請表件           填列不明、文件未檢齊等,本會得限期請申請人或醫療院所補正或提供,屆期未           補正、提供或進行者,應撤銷其資格,不予補助。 
 
八、申請人及聯合醫院有義務提供本項補助審核所需相關資料,以供正確審核。 
 
九、本會得隨時抽查假牙申請人、聯合醫院,申請人、醫院以詐欺、虛偽之證明、報告及其     他不正當行為而領有本補助者,應予以停發並追回溢領款項,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     辦理。 
 
十、經費來源:本會 104年度預算原住民社會福利業務 -獎補助及損失項下編列新臺幣1,52     5,000 元撥入本市立聯合醫院支應。 
 
十一、本計畫簽奉  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連結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Information.aspx?LawID=P29E3006-20150723&RealID=29-05-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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