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類號: 北市二九-0四-三00四 名 稱: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原住民貸款利息補貼計畫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4)北市原經建字第一0四三0六三七八0一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三點,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生效 壹、計畫緣由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持及提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原住民於都會生活之競爭力,特訂定本計畫。 貳、本計畫之補貼項目如下: 一、一般性貸款利息補貼。 二、創業性貸款利息補貼。 貸款利息補貼每人以一次為限;作為申請本計畫補貼標的之同一貸款案件已獲其他政府 機關各項優惠性貸款補助者,不得申請。 參、貸款利息補貼之申請資格、應檢附文件、補助標準、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資格 (一)一般性貸款利息補貼 1.設籍本市滿四個月之原住民。 2.已向公、民營金融機構申請辦理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上之各類貸款 ,且貸款契約書簽約日至申請補貼之日止未滿三年者。 (二)創業性貸款利息補貼 1.設籍本市滿四個月之原住民。 2.已向公、民營金融機構申請辦理十萬元以上之各類貸款,且貸款契約書簽 約日至申請補貼之日止未滿三年者。 3.所營事業之稅籍設於臺北市未滿三年,並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者。 二、應檢附文件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逕送本會或本市各區公所轉本會提出申請: (一)第一階段: 1.第一階段申請書(如附件一)。 2.戶口名簿影本(須註記原住民身分)。但本會已有申請人之身分證明相關 資料者,毋庸檢附。 3.金融機構同意貸款之契約書影本。 4.未曾獲優惠性貸款補助之切結書(如附件三)。 5.核貸之金融機構開立於申請日一個月內之貸款餘額證明。 6.申請創業性貸款利息補貼者,申請人應另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 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開(執)業許可證影本(同時具備二種以上證明 文件者,則請一併檢附)。 (二)第二階段: 1.第二階段申請書(如附件二)。 2.戶口名簿影本(須註記原住民身分)。但本會已有申請人之身分證明相關 資料者,毋庸檢附。 3.第一階段申請核定之本會核定函影本。 4.金融機構同意貸款之契約書影本。於補貼年限內,原核定貸款如有轉貸情 形者,應檢附原貸款之清償文件及轉貸後之契約書影本。 5.向貸款金融機構繳交十二個月利息之收據正本或金融機構開立之近一年繳 款明細證明。但第一階段核定起息日至第二階段申請日不足一年或滿一年 未繳交十二個月者,以繳交之月數計算補貼利息。 6.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但封面未加註銀行分行名稱者,應另行加註)。 7.申請創業性貸款利息補貼者,申請人應另檢附臺北市政府商業處開立之商 業登記抄本或最後商業變更登記表影本。 申請書以外之應檢附文件為影本者,申請人應於文件空白處加註「與正本相符」之 字樣並加蓋申請人私章或公司章。 三、補助標準 (一)本計畫之貸款利息補貼最長以六年為限。 (二)每年得補貼利息之貸款金額如下: 1.第一年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2.第二年起以本會核定補貼利息之貸款金額逐年遞減百分之十。但補貼期間 之(或平均)貸款餘額如小於前述金額者,以實際之(或平均)貸款餘額 核算。 (三)補貼利率: 1.創業性貸款:每年之利息補貼計算基準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每年七月第一 個營業日基準利率核算。但補貼期間之(或平均)貸款利率,如小於前述 利率者,以實際之(或平均)貸款利率核算。 2.一般性貸款: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每年七月第一個營業日基準利率五折核 算。但補貼期間之(或平均)貸款利率,如小於前述利率者,以實際之( 或平均)貸款利率核算。 (四)貸款金額及還款年限未達前二項規定者,依實際貸款金額及還款年限補貼; 超過規定部分不予補貼。 四、作業程序: 貸款利息補貼之第一階段申請經本會核准後,申請人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十月三 十一日前將第二階段應檢附文件,逕送本會或本市各區公所轉本會申請貸款利息補 貼,逾期申請者,當年度不予受理。 五、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戶籍或所申請創業性貸款利息補貼之事業營業稅籍遷出本市者,本會 得廢止原核准。 (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支應。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本會將公告當 年度不再受理補貼之申請。